受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办事依据: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10号令)及《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拟离开户籍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公民。 受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要求; 2、居或单位进行登记、核查后,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3、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受理,审核后,发给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对暂缓办理的,街道计生办向本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通报居或单位。 申请人应持证件、证明: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照两张; 2、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 3、已婚育龄人员需持对象的身份证和独生子女证;已婚育龄妇女还需计生服务站出具的《妇检证明》。 受理期限:当场予以审核办理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联系电话:565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