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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路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制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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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办事依据: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10号令)及《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受理范围:拟离开户籍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公民。
  受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要求;
  2、居或单位进行登记、核查后,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3、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受理,审核后,发给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对暂缓办理的,街道计生办向本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通报居或单位。
  申请人应持证件、证明: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照两张;
  2、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
  3、已婚育龄人员需持对象的身份证和独生子女证;已婚育龄妇女还需计生服务站出具的《妇检证明》。
  受理期限:当场予以审核办理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联系电话:565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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