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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四方区兴隆路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章程(更新)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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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总则:本敬老院在管理上遵守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接受国家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名称和场所

  名称:青岛市四方区兴隆路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
  地址:青岛市四方区兴隆路35号。
  面积:600平方米。
  产权:系兴隆路社区中心所有。

第三章 性 质

  本敬老院是集体所有制的公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青岛市四方区兴隆路社区服务中心,采取自负盈亏的服务经营方式,按劳分配。

第四章 注册资金及来源

  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及自筹一部分,注册资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其中上级拨款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固定资产投入),自筹资金贰拾万元(流动资金及低值易耗投入)。

第五章 服务方式

  颐养、娱乐、居家养老、医疗康复及保健。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由兴隆路社区服务中心组织成立“青岛市四方区兴隆路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经济上独立核算,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本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敬老院由院长、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职权范围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办事处行文任免,其职权范围是负责对本敬老院的管理、指导,负责从业人员的招聘、录用、辞退和本敬老院的全面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及利润分配形式

  1、敬老院是一个公益事业服务的实体单位,有相应的会计机构,同时配备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两名,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法》进行服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通过记账、算账、报账反映在收养服务活动的全貌,按时上交税利,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并接受监督。
  2、利润分配形式:税后利润的50%作为投资发展基金,20%作为福利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本敬老院采取招聘、择优录取的方法,参照《企业职工奖励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敬老院的收养服务运作情况拟定,并经得主管部门审查、签章后,由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章程终止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性服务之规定的有关条款,收养服务不能继续运作或终止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申报批复后终止。其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组织专门人员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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