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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路街道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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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计划生育工作,依据《青岛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人员配备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㈠落实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协议书),并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监督和考评;
  ㈡健全单位内部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目标责任;
  ㈢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避孕节育等工作;
  ㈣为育龄职工出具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㈤落实本单位职工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㈥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通报解除劳动关系的育龄职工信息,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㈦积极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集体活动。
  三、基本内容和工作要求
  ㈠与驻地街道办事处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或《计划生育协议书》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责任书》的各项责任指标的有关要求,依法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的责任。
  ㈡建立单位内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与部门(科室、车间)负责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体系,把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
  ㈢依法落实本单位职工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待遇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奖励项目做好落实。
  ㈣育龄人员信息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
  1、实行育龄人员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使用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育龄职工(含临时工)的婚、育、节育信息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予以变更。
  没有使用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育龄职工(含临时工)的计划生育管理统计档簿,包括:
  ⑴《育龄职工卡片》(或《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⑵《年度出生、节育手术登记》(见附表一);
  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育龄职工花名册》(见附表二)。
  2、单位每季度要向驻地街道办事处上报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表(见附表三)。
  3、有集体户口的单位要通过《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向驻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上报新增育龄妇女的个案信息。
  ㈤宣传教育工作
  1、内容
  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⑵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晚婚晚育等科普知识。
  2、形式
  ⑴定期在宣传栏或黑板报上登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知识;
  ⑵向育龄人员有针对性地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⑶不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和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知识讲座。
  ㈥解除劳动关系育龄妇女的交接工作
  对因解除合同、辞退、辞职、除名、自动离职或企业破产与本单位脱离劳动人事关系的育龄妇女,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破产的企业,从被宣告破产之日起),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育龄妇女婚育状况交接书》(以下简称《交接书》)(见附表四)的形式,将个人婚育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情况,通报其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同时,保存好《交接书》的存根,存期一年。
  ㈦长(病)休、再婚等特殊情况育龄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1、特殊情况育龄人员的范围
  ⑴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退养、长休、病休已婚育龄女职工;
  ⑵再婚且不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女职工;
  ⑶当年有流产记录的育龄女职工。
  2、管理与服务方法
  ⑴对上述人员要实行季度见面,每半年进行一次孕、环情监测。
  ⑵对退养、长休、病休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单位与现居住地双向管理,以单位为主。单位应在职工办理有关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发送《离岗育龄妇女婚育状况通知书》(见附表五)的形式,通报当事人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共同做好有关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㈧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1、指导产后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做好产后和节育手术后育龄妇女的访视工作。
  2、做好使用避孕药具育龄人员的药具发放工作,在车间、卫生间等场所设立药具自取箱,确保避孕药具发放到人。
  3、每年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查体。
  4、定期采集育龄人员需求信息,根据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可通过发放需求信息表(卡)、调查问卷等形式,及时征求育龄职工的意见、建议,做好有关的服务。
  5、做好对非意愿妊娠育龄妇女的说服教育和有关补救措施的落实工作。
  ㈨出租房屋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1、出租房屋单位的管理
  出租厂房或店面的单位,要与租房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并将租房单位(个人)信息定期通报驻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2、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⑴查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单位雇佣外来育龄女职工时,应查看《婚育证明》是否经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审验。对未经审验的或未持《婚育证明》的,要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审验或补办,同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
  ⑵填写《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一式两份),并上报驻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㈩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1、组建计划生育协会
  育龄女职工人数超过100名的单位,应组建计生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理事和若干会员小组,会长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规模较小不具备成立计生协会条件的单位,应按照驻地街道或居委会计生协会的要求,成立分会或小组,纳入街道或居委会计生协会工作的范围。
  2、开展形式多样的协会活动。根据上级和驻地街道计生协会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以宣传和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协会活动。
  以前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从二ОО五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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