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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清沟街道办事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事项及程序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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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机关:街道办事处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丧偶、离婚者可单独申领。
  二、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①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②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③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十四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三、所需材料: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户口簿复印件。(注:夫妻双方户籍地都在水清沟的交盖公安公章的那页和女方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方户籍地在水清沟的交盖公安公章的那页和户籍地在水清沟一方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交申请表和备查联。(注:两页都需要夫妻双方盖章)
  ③申请人一方户籍地在市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①个人申请。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中的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③街道办事处核发。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申请人交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相关待遇。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街道办事处逾期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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