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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办事制度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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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受理范围:女方户籍地在本行政区域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社区地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0、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受理程序:
  1、申请。当事人夫妻持相关证件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计生办审查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上报区计生委审批
  3、审批。区计生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批准的发二孩生育证。
  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证明:
  1、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
  2、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3、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4、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
  办理期限: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报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于10日内给予答复。
  受理时间:10月至次年5月,上午9:00至12:30,下午1:30至5:00;6月至9月,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30。
  联系电话:8485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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