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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相关的奖励优待政策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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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业居民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享受的待遇
  (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二)对因失业、解除合同、单位除名等原因无业的居民,街道自接收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6.5元的奖励费,以存折形式发放。
  二、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的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城镇无业人员由户籍地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
  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并获得有关奖励后,又要求生育第2个子女的,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再次申请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按第一次办理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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