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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致四方区广大企业、居民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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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企业、居民朋友们,你们好:
  最近一段时间来,国内外对我国的产品质量问题反应强烈。为此,温家宝总理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于26日以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
  《特别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规定》对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三是,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并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四是,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决定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从8月下旬到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本次整治共分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餐饮消费、药品、猪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出口产品八大整治。整治首先针对重点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和其他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各种农副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餐饮企业,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和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来开展。经过整治,要达到12个100%: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食品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等。
  我们诚恳地希望广大企业、居民积极参与,为专项整治献计献策、提供举报线索,为四方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举报电话:84991937 85627304 83724321 83729500 83718124 

四方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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