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 能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 (三)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四)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五)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六)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七)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八)负责对全区刑事案件侦查、判决、裁定和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参与全区统一组织的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队伍。 (十一)协同区委组织部门管理、考核本院干部。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负责本院检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办理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