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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办理流程:1、申请;
2、受理;
3、发放。
所需材料:(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收费标准:机动车临时号牌 5元/张。
办理机构: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公地址:青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4号
联系电话:66572610
备  注:办理条件: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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