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ENGLISH | JAPANESE | KOREAN
  用户名: @ 密码:
首 页走进四方政务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数字地图信息订阅 社区论坛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事项 - 交通运输管理


事项名称: 办理车辆注销(报废)登记
办理依据:1、《机动车登记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理流程:1、到各区(市)车管所(分所)领取、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加盖各区(市)车管所(分所)公章;
2、到青岛市指定的报废车辆回收解体企业办理注销;
3、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所需材料:办理车辆注销(报废)登记需准备如下手续:
1、到辖区车管所领取、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辖区车管所盖章;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相关表格: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xls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办理机构:各辖区车管所
联系电话:66572610
备  注:办理条件: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您是第位访问者
联系我们 使用帮助 常见问题 隐私声明 网站导航
中共青岛市四方区委、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委、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版权所有
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技术支持与服务
鲁ICP备05029725号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