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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办理依据: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决定保留,《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办理流程:接受材料-呈请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审查材料—现场检查—呈请准予许可/决定不予批准许可—审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发证/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申报要求:
1、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3、持有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4、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5、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查验、保管、协查、报告、配备保安等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1份)
2、《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各1份)
5、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各1份)
6、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各1份)
7、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1份)
8、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1份)
相关表格: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申请表.doc
办理时限:20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备  注:办理条件:
(一)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二)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2保存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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