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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缴纳
办理依据: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401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 31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3、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青价费〔2005〕22号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办理完个体工商户登记后交费。
相关表格:

 

办理时限:当场交纳
办理机构:各辖区工商所
联系电话:85730710
备  注:收费标准:
1、登记费:
(1)开业登记每户20元。
(2)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每次20元。
2、变更登记费每户每次10元。
3、补发营业执照每次10元。
4、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3元。
5、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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