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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化备案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办理流程:审查、受理和决定。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登记应该注意的事项:
(1)外商投资公司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2)新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登记程序:
企业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登记机关收到备案报告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出具记载有关收受时间、报告事项、附件名称的《公司备案报告收受证明》。
收费标准:见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根据登记程序规定,当场决定或5日内、15日内、60日内作出决定。
办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分)市局
联系电话:85730710
备  注:办理条件:
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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