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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烟草广告审批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3、《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4、《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
2、审查;
3、核准;
4、发证。
所需材料: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样件;广告合同;占用场地的需提交场地使用证明; 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当场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发证。
办理机构:广告管理处
联系电话:85730884
备  注:办理条件: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备注: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监察室、法制处
举报投诉电话:85730710、85730797
单位地址:福州南路85号
网址:http://www.qd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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