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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
服务对象: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06]26号)
办理流程: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应由纳税人本人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如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所需材料:1、自然灾害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
2、纳税人受灾及保险赔偿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灾害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如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办理机构:地税局
办公地址: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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