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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营业税减免审批
服务对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办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办理流程:填写表格,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
所需材料:(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验)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
办理机构:地税局
办公地址: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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