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ENGLISH | JAPANESE | KOREAN
  用户名: @ 密码:
首 页 | 走进四方 | 政务公开 | 在线办事 | 互动交流 | 数字地图 | 信息订阅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事项 - 流转税


事项名称: 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营业税减免审批
服务对象:一、单位: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二、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条件的单位,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起申请
所需材料:民政部门认定证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减免税申请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免税期限均为3年
办理机构:地税局
办公地址: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12366


您是第位访问者
联系我们 使用帮助 常见问题 隐私声明 网站导航
中共青岛市四方区委、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委、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版权所有
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技术支持与服务
鲁ICP备05029725号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