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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申请规划管理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办理流程:1、受理;
2、审查;
3、审核;
4、发文。
所需材料:(1)申请书及项目基本情况说明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总平面1份;
(3)施工图发生变更的,需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1份;
(4)建设工程环境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1份;
(5)单体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
(6)相关部门验收意见(消防等部门) 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
(7)综合竣工测量资料2份。
相关表格: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申请书.doc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规划局法规处
办公地址:香港西路55号
联系电话:83893235
备  注: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及环境设计的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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