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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区公证处服务事项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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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业务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居住、学历、经历、婚姻、亲属关系、刑事处分等状况;
  ▲证明委托、遗嘱、继承、财产赠与、分割、转让;
  ▲证明债务的担保、确认和追索;
  ▲证明企业资信和经营情况、公司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对招标、拍卖、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财产清点、估损、开奖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公证;
  ▲证明发行、销毁证券、彩票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证据保全;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和违约行为记录;
  ▲各种合同、约定的设立、变更、解除、产权的转让、使用许可和放弃;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签和日期等属实;
  ▲证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房屋的赠与、抵押,内外销商品房的预售、买卖、交换;
  ▲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办理发往域外使用的证明;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国际惯例办理其他事项的公证。
 ●非诉讼法律事务
  ▲提存;
  ▲担保登记;
  ▲清点、保管遗产和其他财产;
  ▲代书、保管遗嘱和其他非诉讼法律文书;
  ▲代办房地产过户、抵押登记;
  ▲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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