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各类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范卫生许可行为,保证卫生许可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发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青岛市卫生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公共场所、美容美发、射线装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条 申请 (一)拟从事需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生产经营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称申请人),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卫生监督所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已开业需补办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人需持单位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经审查属于管辖范围的,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要求申请人提交所需申请资料。 (二)申请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墨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在申请书封面等需盖章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尚无公章者需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单位应提供有关的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场所平面图及相关图纸、行业基本情况、自身检验机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产品说明书、产品设计包装及从业人员情况等有关资料,并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三条 受理 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交综合办公室,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规范,符合受理规定要求的,同意受理,并办理受理登记;申报资料不全的书面通知其补交资料;不符合受理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必须经科室负责人或所领导批准。 第四条 审核 对已受理的卫生许可申请,由综合办公室组织或转交有关监督科室在10个工作日内,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核。经现场审查符合相应行业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达到相应行业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由经办监督员填写《核、发卫生许可证情况登记表》及《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内“同意许可项目”栏。审查人员分别签字后,交分管科主任签署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报综合办公室登记。经审查不符合发证要求的,由经办监督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改正,并将意见反馈至综合办公室,待申请人改正后重新审查验收,合格后按上述要求办理。 在发放卫生许可证前,不准以任何形式通知申请人可以营业或试营业。 第五条 发证 经综合办公室审核符合发证要求的,为便于管理,暂定于每周五报所领导审签。所领导审签后,由综合办公室于3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卫生许可证正、副本,每周三上午,综合办公室派人持同批卫生许可证单位名称、卫生许可证编号、行业类别、发证日期一览表及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到区卫生局审批、盖章。 自审查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审批(盖章)后,综合办公室于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和申请资料移交相关监督科室建立分户档(综合办公室存档1份),由监督科室通知申请人到监督所办理领取手续后,持相关凭证到综合办公室领取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食品 1、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具有相应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法规知识,并经健康检查合格; 2、厂房(场所)及其内外环境、卫生设施、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 3、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验收标准和青岛市卫生局卫生许可证发放要求。 (二)公共场所 1、经监督检查后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2、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3、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射线装置 1、具有与所从事的射线装置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 2、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3、有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严格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第七条 卫生许可项目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行业: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在卫生许可项目前填写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批发以下食品或产品,具体要求如下: 1、饮食业(含集体食堂)。填写经营:面食、米饭、糕点、热菜、凉拌菜、酒类、饮料、外卖食品等相关项目; 2、屠宰业(畜、禽类)、肉及其制品; 3、乳及其制品(生产厂家根据其生产品种填写灭菌乳、消毒乳、酸牛乳、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炼乳、奶粉等); 4、蛋及其制品; 5、水产品及其制品; 6、液体碳酸饮料、固体饮料、茶叶及冷冻饮品,瓶装或(和)桶装矿泉水、纯净水、泉水、饮用水: 7、粮食、油料及其制品; 8、蜂蜜、蜂产品; 9、糖及其制品; 10、酒类(葡萄酒、啤酒、白酒、配制酒等; 11、罐头(肉类罐头、水果罐头、蔬菜罐头、软罐头)、果酱; 12、烤、炒食品; 13、豆制品(发酵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 14、干鲜果品、果脯、蜜饯; 15、调味品(味精、酱油、醋等)、酱腌菜; 16、蕈类制品; 17、蔬菜制品(包括干燥菜); 18、糕点(包括面包); 19、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 20、食品添加剂,食品用洗涤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等按具体产品名称或品种类别填写; 21、四方区卫生局认为必须发证的其它食品行业。 (二)公共场所 1、宾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均填写“客房”; 2、公共浴室根据其种类,分别填写淋浴室、池浴室、盆浴室、桑拿浴室、足浴室; 3、健身房、网吧、台球室、电子游戏厅、保龄球馆、麻将馆等填写游艺厅(室); 4、游泳场(馆)根据其性质填写人工游泳馆、天然游泳场或天然浴场; 5、练歌房、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等填写(歌)舞厅; 6、其它场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内规定的场所名称填写。 第八条 卫生许可证分大、中、小三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大证,非法人单位发中证,个体摊贩、游商、货亭发小证。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复核时限规定如下: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3年(小证、工地食堂证有效期一年),每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3年,每二年复核一次;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年复核一次;干洗店卫生许可证有效期2年,每年复核一次;医疗机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5年,每年复核一次;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有效期3年,每2年复核一次。 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几个生产过程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组织时,应按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组织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在同一地址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一个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注明经营项目。同一单位具有多个分支机构(如连锁店、分店、分公司、分厂等),应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单位申请更改卫生许可证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报及审批过程中存在填写和打印文字错误,要求更正的,经综合办公室同意,给予办理,收取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二)申请单位名称变更(包括自身变更、被收购或合并等),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给予变更申请单位名称,有效期自同意变更之日起至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终止日期。变更前已进行当年度卫生许可证年度审核的,只收工本费;未进行当年度卫生许可证年度审核的,按年度审核收费并加收工本费。 (三)申请单位变更生产经营地址的,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按新办理卫生许可证程序重新发证。 (四)申请单位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增加或注销射线装置许可项目的,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在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副本上增加或注销许可项目。 (五)申请单位申请变更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凭法人登记注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给予变更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有效期自同意变更之日起至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之终止日期。变更前已进行当年度卫生许可证年度审核的,只收工本费;未进行当年度卫生许可证年度审核的,按核证收费并加收工本费。 除上述情况外,不受理其它卫生许可证更改的申请。 第十条 卫生许可证核证 对卫生许可证的年度审核,由分管科室根据科室工作计划,制定核证计划报综合办公室。对审核合格者,由分管科室经办人员填写《核证情况登记表》,在申请人办理交款手续后,由监督科室发给年度审验贴花及《核、发卫生许可证情况登记表》,申请人持卫生许可证副本、《核、发卫生许可证情况登记表》和交款收据到综合办公室,在卫生许可证副本上加盖 “审查合格”章,然后由申请人到所办公室加盖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章。 第十一条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的,应在卫生许可证到期前一个月向监督所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表和申请资料时必须提交原卫生许可证正本,经审查受理后,一个月内完成卫生许可证换发工作,申请人领取新证时交回原卫生许可证副本。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按上述新发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卫生许可证审查验收实行三级审验制 一级审验,由局领导牵头,所领导及有关科室参加审查验收的单位: 1、四方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竣工验收); 2、新开业单位(如大型宾馆、酒店、浴池、商场、食品加工厂等); 3、食品用工具、设备卫生许可申请; 4、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 二级审验,由所领导牵头,有关科室参加审查验收的单位: 1、总投资超过50万元的新开业单位(如大型宾馆、酒店、浴池、美容美发、干洗中心、商场、食品加工厂等); 2、婴幼儿主辅食品生产单位; 3、乳及乳制品生产加工单位; 4、供应学校学生餐的配餐单位。 三级审验,综合办公室、相关监督科室共同审查验收的单位: 1、参加一级、二级审验单位; 2、其它所有新申请的卫生许可申请单位,由综合办公室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派人组织审查验收; 3、下列申请单位由相关监督科室独立审查验收: 3.1、综合办公室受理后,认为需监督科室独立审查验收的新单位,由综合办公室填写“许可审核工作通知单”连同卫生许可申请书一并移交相关监督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验收; 3.2、换发卫生许可证申请; 3.3、复核卫生许可证申请; 3.4、变更经营范围的卫生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审核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发放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查验收;对违反本办法的生产经营者和卫生监督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监督所对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发证工作实行督察制度。 卫生监督所对所有核、发的卫生许可证进行监督稽察,每月上旬到综合办公室,从卫生许可证管理系统调取上月新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单位名单,从卫生许可证核证档案卷申抽取监督科室上月已核证的单位名单,从中抽取5%以下的单位,到单位现场进行审查,检查核、发证工作质量。 在监督稽察工作中,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卫生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经限期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程序缴销卫生许可证。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卫生监督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必须将各类卫生许可证悬挂在醒目处,并妥善保管副本。停止生产经营或使用的,应在一周内到监督所缴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必须在卫生许可证标明的地址和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擅自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或者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的,视为无证经营。 第十九条 发放卫生许可证和年度审核验证,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