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行可
一、企业改制批准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发展和改革局体改科 审查岗位负责人:李忠俭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发展和改革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臧云令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发展和改革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企业拟进行改制,应先成立企业改制工作小组。企业改制工作小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党组织、工会、财务、人事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企业改制工作小组负责对整个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职工思想发动、基本意见的提出、改制全过程的操作等工作。 2、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概况、资产状况、改制基本设想及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附名单)等;主管部门经初审论证,进行预批。 3、资产评估。企业持主管部门预批文件到区财政局领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项目核准申请表,由区政府统一委托信誉好、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统一支付费用;企业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填写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项目核准申请表,连同资产评估报告送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由区财政局对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项目核准申请表进行审核备案(核准);企业有需要申请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先统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不良资产审计,并按有关程序申请核销;对较大的审计、评估、资产处置项目,由区体改办牵头,会同财政、监察、审计、法制、工商、税务等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4、拟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工作小组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和企业实际,拟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包括企业概况、资产状况、企业改制形式、资产负债的处理方案、产权出售款项的支付方式、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主要内容。同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及欠薪欠费问题解决方案。 5、审议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后要形成书面决议,表决并签字,少于50人的企业应直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改制方案有关事项审议通过后,企业将资产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报资产处置函及相关配套资料,区财政局审核后复函主管部门及企业。 6、改制方案审批。企业将改制企业章程、认股说明书、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或核准表、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改制方案、资产处置复函等文件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并提出企业改制申请,经区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文批复。对其中性质特殊、情况复杂的企业,由区经济体制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区长办公会、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文批复。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区体改办转报市体改办审批。 7、企业改制方案批复后,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认股说明书确定的股权结构开展认股工作,募集的股本金要存入银行专户,然后到中介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8、企业取得验资证明后,在区体改办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召开企业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9、评估后净资产为正值的企业,根据产权出售协议,委托青岛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清算交割和过户手续,然后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评估后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先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后再补办产权交易手续。 (五)执法责任: 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发〔1998〕48号)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关于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实施机构:投资服务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国华 (二)审核机构:四方发改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阚常宝 (三)决定机关:四方发改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向投资服务科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4)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复印件一式三份; (7)发改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表示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二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 3、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受理人员对许可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7、转报:综合审核情况,局领导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形成正式发文,转报市发改部门;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执法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初审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投资服务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国华 (二)审核机构:四方发改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阚常宝 (三)决定机关:四方发改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向投资服务科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4)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复印件一式三份; (7)发改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表示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二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 3、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受理人员对许可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7、转报:综合审核情况,局领导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形成正式发文,转报市发改部门;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执法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关于内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初审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投资服务科 受理岗位负责人:王国华 (二)审核机构:四方发改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阚常宝 (三)决定机关:四方发改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向投资服务科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4)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复印件一式三份; (7)发改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表示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二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 3、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受理人员对许可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7、转报:综合审核情况,局领导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形成正式发文,转报市发改部门;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执法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初审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投资服务科 受理岗位负责人:王国华 (二)审核机构:四方发改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阚常宝 (三)决定机关:四方发改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向投资服务科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4)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复印件一式三份; (7)发改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表示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二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 3、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受理人员对许可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7、转报:综合审核情况,局领导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形成正式发文,转报市发改部门;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执法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关于外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初审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投资服务科 受理岗位负责人:王国华 (二)审核机构:四方发改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阚常宝 (三)决定机关:四方发改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向投资服务科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4)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复印件一式三份; (7)发改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表示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二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 3、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受理人员对许可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7、转报:综合审核情况,局领导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形成正式发文,转报市发改部门;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执法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关于国有土地储备项目备案初审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投资服务科 受理岗位负责人:王国华 (二)审核机构:四方发改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阚常宝 (三)决定机关:四方发改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向投资服务科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4)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复印件一式三份; (7)发改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表示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二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 3、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受理人员对许可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7、转报:综合审核情况,局领导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形成正式发文,转报市发改部门;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执法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关于城市建设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投资服务科 受理岗位负责人:王国华 (二)审核机构:四方发改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阚常宝 (三)决定机关:四方发改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向投资服务科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4)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复印件一式三份; (7)发改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表示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二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 3、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受理人员对许可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7、转报:综合审核情况,局领导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形成正式发文,转报市发改部门;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执法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关于能源交通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投资服务科 受理岗位负责人:王国华 (二)审核机构:四方发改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阚常宝 (三)决定机关:四方发改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向投资服务科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4)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复印件一式三份; (7)发改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表示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二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 3、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受理人员对许可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7、转报:综合审核情况,局领导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形成正式发文,转报市发改部门;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执法责任:参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关于工业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投资服务科 受理岗位负责人:王国华 (二)审核机构:四方发改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阚常宝 (三)决定机关:四方发改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向投资服务科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4)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复印件一式三份; (7)发改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表示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二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 3、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受理人员对许可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7、转报:综合审核情况,局领导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形成正式发文,转报市发改部门;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执法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关于财贸流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投资服务科 受理岗位负责人:王国华 (二)审核机构:四方发改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阚常宝 (三)决定机关:四方发改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向投资服务科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4)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复印件一式三份; (7)发改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表示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二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 3、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受理人员对许可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7、转报:综合审核情况,局领导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形成正式发文,转报市发改部门;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执法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关于社会事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初审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投资服务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国华 (二)审核机构:四方发改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阚常宝 (三)决定机关:四方发改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向投资服务科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4)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复印件一式三份; (7)发改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表示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二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 3、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受理人员对许可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7、转报:综合审核情况,局领导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形成正式发文,转报市发改部门;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执法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关于高技术项目(含产业化项目、重大装备和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信息化项目、创新能力项目及其他高技术项目)备案初审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投资服务科 受理岗位负责人:王国华 (二)审核机构:四方发改局 审核岗位负责人:阚常宝 (三)决定机关:四方发改局 决定岗位负责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向投资服务科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4)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批复复印件一式三份; (7)发改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表示不予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二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告知申请人已受理。 3、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受理人员对许可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分管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7、转报:综合审核情况,局领导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形成正式发文,转报市发改部门;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五)执法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初审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经济运行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许玉洁 (二)审核机构:四方发改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甘曙光 (三)决定机关:发展和改革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经济运行科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七份: (1)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申报表; (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证明项目建设和运行符合审批或核准要求的文件;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介绍(属于技术改造的,应说明改造和运行情况);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独立计算盈亏的说明; (5)废弃资源来源、数量、品质和利用情况,必须配备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 (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适用标准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造成二次污染证明、建材产品废渣掺加量检测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上半年,企业应于4月15日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七份认定申报材料;下半年,企业应于10月15日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七份认定申报材料。 3、审查、现场查看:受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税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原始记录等进行审查。涉及专业技术较强的技术或项目,吸收有关行业专家参与评审。 4、出具初审意见:上半年,会同同级财税部门于5月15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委;下半年,会同同级财税部门于11月15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委。初审不合格的,将材料返还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执法责任: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四方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关于区内集贸市场开办、变更、注销的初审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实施机构:财贸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毛树萱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发改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臧云令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发改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传伟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财贸科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土地使用证明(室内集贸市场应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证明); (4)联合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5)批准开办的文件。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受理,若受理,一次性告知需提报的资料及附件;若不予受理,告知其理由。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并向市经贸委转报初审结果。市经贸委将在自受理转报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答复。 3、决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集贸市场因变更负责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等,需改变集贸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者应当在做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或注册登记。 (五)执法责任: 发改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办理过程中,受理人员若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