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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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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资料目录:
  1、机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许可程序: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四方区行政服务大厅财政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送上述资料,财政部门审核、发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3761683
  监督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国资科
  举报、投诉电话:375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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