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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国有、集体不良资产核销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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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46号);
  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资产评估改革补充规定的通知》(青国资评〔2002〕106号)。
  审批条件:改制工作中需申报核销不良资产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
  申请资料目录:
  1、企业不良资产申请及《改制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请表》;
  2、《改制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审定表》;
  3、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有关说明材料;
  审批程序:
  1、改制企业需申报核销不良资产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及不良资产进行审计,在审计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核销不良资产申请,并填写《改制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请表》,连同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同报送主管部门;
  2、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不良资产审查并征得分管区长同意后,在《改制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审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连同企业提报的核销申请等基础材料在5日内报送财政局;
  3、财政局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审定意见,对企业所报基础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3日内将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总体意见提交体改办研究;
  4、体改办在5日内牵头召集会议,集体研究企业上报不良资产的核销意见,并确定核销数额;
  5、财政局根据区体改办会议纪要确定的不良资产核销意见,下达核销批复。
  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3761683
  监督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国资科
  举报、投诉电话:375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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