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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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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审批依据:
  1、国务院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批条件:
  区属设立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申请材料目录: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国有资本出资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审批程序:
  1、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区财政局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2、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审定,在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3、企业依据财政局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企业在取得法人资格后30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到财政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产权登记证。
  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3761683
  监督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国资科
  举报、投诉电话:3757286  
  (二)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审批依据:
  1、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批条件:
  已经办理产权登记需改变隶属关系、单位名称或发生分立、合并、改制等行为的企业。
  申请资料目录:
  1、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3、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4、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企业发生国有资本增减或变动、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出资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7、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8、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9、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审批程序:
  1、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财政局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财政局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2、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3、财政局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变动手续。
  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3761683
  监督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国资科
  举报、投诉电话:3757286 
  (三)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
  审批依据:
  1、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批条件:
  1、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
  2、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
  3、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资料目录: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2、注册会计师审查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3、企业的财产清查报告、破产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表(证)的正、副本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6、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7、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协议;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及相关文件;
  9、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审批程序:
  1、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局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局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财政局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向财政局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2、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填写《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3、财政局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表(证)的正、副本。
  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3761683
  监督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国资科
  举报、投诉电话:3757286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审批依据:
  1、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批条件: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之前,向财政局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区属企业。
  申请资料目录:
  1、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4、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
  5、其他相关的资料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区属企业。
  审批程序:
  1、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按照财政局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和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报主管部门审查并将签署意见;
  2、申办企业再将已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报财政局办理审定。
  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3761683
  监督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国资科
  举报、投诉电话:375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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