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审批依据: 1、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3、青国资委[2005]21号《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4、《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 1、由区政府批准的产权变动、资产重组等事项的企业; 2、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经济项目的企业。 申请材料资料目录: 1、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7、其他应提报的资料。 审批程序: 1、由资产占有单位填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连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一起上报主管部门初审; 2、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签署初审意见,连同资产评估报告报送财政局核准; 3、财政局对资产评估报告审核通过后,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不予退回,由机构重新出具调整补充后的报告。如经多次调整,评估报告仍达不到核准的条件的,不予核准,所评估项目按规定另行委托机构评估。 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3761683 监督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国资科 举报、投诉电话:3757286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审批依据: 1、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3、青国资委[2005]21号《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4、《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申请材料目录: 1、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7、其他应提报的资料。 审批程序: 1、国有产权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企业主管单位初审。初审同意后,企业主管单位出具确认书面文件报财政局备案; 2、财政局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备案;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不予退回,由中介机构重新出具调整补充后的报告。经多次调整,评估报告仍达不到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所评估项目另行委托中介机构。 审批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3761683 监督机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国资科 举报、投诉电话:3757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