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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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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共二项)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行政服务大厅财政窗口
  受理岗位责任人:黄 婷
  审查岗位责任人:孙秀梅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财政局国资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四)执法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大厅财政窗口提供如下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或珠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
  (4)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6)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
  审查人员对受理的材料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审核
  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决定岗位责任人。
  5、审批
  决定岗位责任人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6、听证
  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7、决定
  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行政印章,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8、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执法过程中,上述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四方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行政服务大厅财政窗口
  受理岗位责任人:黄 婷
  审查岗位责任人:孙秀梅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财政局国资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高媛梅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广忠  关爱红
  (四)执法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大厅财政窗口提供如下材料:
  (1)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登记表。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8)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2、受理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
  审查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拟批准文件同时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审核
  审核岗位责任人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提出并在《四方区财政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资格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审批
  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四方区财政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资格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并签发批准文件或不予许可决定。
  6、听证
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7、决定
  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行政印章,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8、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执法过程中,上述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青岛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四方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处罚(共六项)

  一、对违反《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财政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崔志强
  调查岗位责任人:顾汉训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财政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关爱红
  (三)审核机构:四方区财政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群田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广忠
  (五)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立案岗位责任人收到投诉(举报)人关于上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将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财政局在日常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被查单位或会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14、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15、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16、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
  17、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18、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送有关领导审查。分管领导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3、调查
  (1)立案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持《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进入被检查单位检查,并提前3天告知被检查单位。特殊检查情况除外。
  (2)对发现的问题要填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和《财政监督检查询问笔录》(以下简称《询问笔录》)。应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工作底稿》由被查单位经手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询问笔录》要由被询问人签名。有关责任人拒签的,要注明情况、原因。
  (3)在调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应下达《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若被查单位要求听证的,应按程序组织听证。
  4、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被查单位存在违反《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局办公室备案。
  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如实填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和《财政监督检查询问笔录》,并对当事人提出整改意见。若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根据《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拟制初步处理意见并制作《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按级报至局领导审批。
  5、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岗位责任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拟下达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6、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结束后,局办公室审核岗位责任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
  7、局领导审查批准
  审核结束后,局领导应自接到《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8、告知
  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应在2个工作日将《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单位或个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单位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9、听证
  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0、决定
  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制作《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1、强制执行
  被处罚(处理)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区财政局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结案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青岛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四方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监督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受理岗位责任人:孟广玲
  调查岗位责任人:蓝 青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财政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吴法万
  (三)审核机构:四方区财政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群田
  (四)决定机关: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广忠
  (五)执法程序
  1、立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且违法事实确凿并具有法定依据的,区政府采购办公室通知被调查人就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查
  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被调查人提报材料并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于5日内视具体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决定;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可会同区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调查取证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审查岗位负责人审核。审核人应自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意见》上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
  审核结束后,审核人员将相关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意见》上签署审查意见。
  4、听证
  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5、决定
  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自审批通过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加盖局行政印章,送达被调查人。其中: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于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出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3)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政府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执法责任
  局办公室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四方区政府采购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财政局财税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郭 臣
  调查岗位责任人:吕 洁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财政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吴法万
  (三)审核机构:四方区财政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群田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广忠
  (五)执法程序
  1、立案
  财税科立案调查人员在常规执法检查中或接到举报发现纳税人有下列违法问题时且违法事实确凿并具有法定依据的,由立案岗位负责人负责立案受理。其中违法问题包括:
  (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2)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及未向征收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的。
  (4)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6)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7)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2、调查
  财税科通知被调查人就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对其工作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调查报告》。其中:
  (1)执法检查时需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须有不少于两人同时在场,并向当事人出示《农业税收检查证》
  (2)需告知当事人所犯违法行为事项、处罚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3、提出审核意见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审核人负责审核。审核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税务行政处罚调查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
  4、领导审查批准
  审核结束后,调查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税务行政处罚调查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
  5、告知
  财税科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5日内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记录陈述、申辩情况或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6、听证
  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7、处罚决定
  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税收人员15日内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执法责任
  局党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预算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张玉玲  刘德芝
  调查岗位责任人:尹 鹏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财政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吴法万
  (三)审核机构:四方区财政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群田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广忠
  (五)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立案岗位责任人收到投诉(举报)人关于上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将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财政局在日常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被查单位或会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1、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4、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5、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6、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7、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8、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9、虚列投资完成额;
  10、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1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1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1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15、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送有关领导审查。分管领导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3、调查
  (1)立案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持《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进入被检 查单位检查,并提前3天告知被检查单位。特殊检查情况除外。
  (2)对发现的问题要填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和《财政监督检查询问笔录》(以下简称《询问笔录》)。应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工作底稿》由被查单位经手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询问笔录》要由被询问人签名。有关责任人拒签的,要注明情况、原因。
  (3)在调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应下达《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若被查单位要求听证的,应按程序组织听证。
  4、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被查单位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报局办公室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如实填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和《财政监督检查询问笔录》,并对当事人提出整改意见。若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根据《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拟制初步处理意见并制作《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按级报至局领导审批。
  5、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岗位责任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下达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6、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结束后,局办公室审核岗位责任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
  7、局领导审查批准
  审核结束后,局领导应自接到《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8、告知
  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应在3个工作日将《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单位或个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单位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9、听证
  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0、决定
  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制作《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1、强制执行
  被处罚(处理)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区财政局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结案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四方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监督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预算执行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宋 静  邵 彤
  调查岗位责任人:林 岩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财政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吴法万
  (三)审核机构:四方区财政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群田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广忠
  (五)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立案岗位责任人收到投诉(举报)人关于上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将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财政局在日常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被查单位或会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7、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8、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9、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10、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
  11、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12、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
  13、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
  14、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
  15、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16、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
  17、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18、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19、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20、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21、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
  22、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23、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
  24、.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
  25、.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6、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27、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28、.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公款的
  29、擅自动用国库款或支配已入国库款的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送有关领导审查。分管领导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3、调查
  (1)立案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持《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进入被检查单位检查,并提前3天告知被检查单位。特殊检查情况除外。
  (2)对发现的问题要填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和《财政监督检查询问笔录》(以下简称《询问笔录》)。应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工作底稿》由被查单位经手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询问笔录》要由被询问人签名。有关责任人拒签的,要注明情况、原因。
  (3)在调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应下达《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若被查单位要求听证的,应按程序组织听证。
  4、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被查单位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报局办公室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如实填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和《财政监督检查询问笔录》,并对当事人提出整改意见。若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根据《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拟制初步处理意见并制作《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按级报至局领导审批。
  5、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岗位责任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下达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6、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结束后,局办公室审核岗位责任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
  7、局领导审查批准
  审核结束后,局领导应自接到《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8、告知
  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应在3个工作日将《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单位或个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单位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9、听证
  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0、决定
  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制作《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1、强制执行
  被处罚(处理)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区财政局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结案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四方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监督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财政局国库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宋 静  邵 彤
  调查岗位责任人:林 岩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财政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吴法万
  (三)审核机构:四方区财政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群田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广忠
  (五)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立案岗位责任人收到投诉(举报)人关于上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将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在日常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送有关领导审查。分管领导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3、调查
  (1)立案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持《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进入被检查单位检查,并提前3天告知被检查单位。特殊检查情况除外。
  (2)对发现的问题要填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和《财政监督检查询问笔录》(以下简称《询问笔录》)。应由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工作底稿》由被查单位经手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询问笔录》要由被询问人签名。有关责任人拒签的,要注明情况、原因。
  (3)在调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应下达《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若被查单位要求听证的,应按程序组织听证。
  4、提出处理意见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应适用普通程序,即: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如实填制《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和《财政监督检查询问笔录》,并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拟制《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建议对被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以上处罚处分内容应按级报至局领导审批。
  5、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岗位责任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下达的《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国库科对当事人单位或个人的处分建议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6、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结束后,局办公室审核岗位责任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
  7、局领导审查批准
  审核结束后,局领导应自接到《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8、告知
  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应在3个工作日将《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单位或个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单位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局领导的其他审批意见,需转有关单位的,应及时送达。
  9、听证
  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0、决定
  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制作《青岛市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1、强制执行
  被处罚(处理)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区财政局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结案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四方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四方区财政局行政处罚监督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征收(共二项)

  一、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行政征收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财政局财税科
  征收岗位责任人:吕 洁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财政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群田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广忠
  (四)执法程序
  征收税款
  (1)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到财税科申报应纳税款,并开具票据。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审核:财税科在受理申报后,开具税票并做好记录备案工作。征收岗位负责人负责初步审核相关材料,十五日内内报审核岗位负责人审核。审核岗位负责人五日内审核无误送交决定岗位负责人。
  (3)领导决定:审核结束后,审核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做出决定。
  (4)缴款、催缴:纳税人将税票送达开户银行办理转帐划款手续,或者将现金、支票及税票送交财税科。对于在税款限缴期限满15日后,对开票未入库的纳税人进行催缴。
  (5)对于催缴后仍未缴纳的纳税人,下达《责令限期纳税通知书》,限期整改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实行强制保全程序执行,对不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报分管局长审批。
  (五)执法责任
  局党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税法》、《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按照《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征耕地占用税的行政征收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财政局财税科
  征收岗位责任人:吕 洁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财政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群田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广忠
  (四)执法程序
  征收税款
  (1)征收:征收岗位责任人在发现企业具备加征耕地占用税条件时,将企业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并要求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审核:财税科在收到材料后,做好记录备案工作。征收岗位负责人负责初步审核相关材料,十五日内报审核岗位负责人审核。审核岗位负责人五日内审核无误送交决定岗位负责人。
  (3)领导决定:审核结束后,审核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做出决定。
  (五)执法责任
  局党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税法》、《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按照《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强制(共一项)

  一、税收保全;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政强制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财政局财税科
  实施岗位责任人:吕 洁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财政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群田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广忠
  (四)执法程序
  (1)实施:实施岗位责任人通过调查或接到举报后发现企业有偷税漏税或有税收保全行为所规定的其它条件后,将企业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十五日内交由审核人审核。 
   (2)受理审核:审核岗位负责人五日内审核实施岗位负责人所提交的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送交决定岗位负责人。
  (3)领导决定:审核结束后,审核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做出决定。
  (五)执法责任
  局党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税法》、《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按照《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检查(共一项)

  一、政府采购的行政检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检查岗位责任人:孟广玲 宋新玉 王  清
  审查岗位责任人:蓝 青
  (二)审核机构:区财政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群田
  (三)决定机关: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广忠 吴法万
  (四)执法程序
  检查可以采用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性检查两种方式。
  经常性检查是对所有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专项性检查是对经常性检查项目之外的其他重大采购项目通过抽查方式实施的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执法要求: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抽查项目后向被检查人发送《政府采购检查通知书》,被检查人应于收到通知后3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分别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五)执法责任
  局党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共三项)

  一、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其他行政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财政局财税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吕 洁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财政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群田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广忠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报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相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申请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文件及复印件;
  (2)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及复印件;
  (3)项目建设规划图;
  (4)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书
  2、受理: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如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3、审核: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财政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4、决定: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与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5、上报备案: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实行分级审核、逐级备案制度,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占用耕地和减免税面积在30亩(含)以上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减免税在30亩以下的报区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抄报市级财政征收机关备案;契税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的报区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办理减免的财政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财政征收机关。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按照审核权限及时将审核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财政征收机关。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表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格式统一印制,各级征收机关办理的减免税,要完备手续、登记台帐、以被上级机关核查。
  (五)执法责任
  对于单位和个人违法擅自做出减税、免税决定的,要求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及时向上级财政征收机关报告并不得执行。财政征收机关或征收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实行税收检查的其他行政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财政局财税科
  实施岗位责任人:吕 洁  毕慧昌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财政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群田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广忠
  (四)执法程序
  1、选取准备
  财税科向企业出具《税收稽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存档)、《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企业收到后,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盖章签字。被调查企业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检查
  税收监查人在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在检查过程开始前出具相关的税务检查证件,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税务调查检查记录》,《税务调查检查记录》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3、处理意见
  (1)经检查、调查后,发现被调查企业不存在偷漏税等问题的,出具《税务检查结论》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经单位确认盖章后存档保存。
  (2)如果通过发现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则由财税部门进行相关取证、调查,若需要对企业相关人士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税务检查询问笔录》。《税务检查询问笔录》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取证结果应由企业签字盖章确认,签字盖章后,转入行政处罚程序;若企业拒绝签字、盖章,且未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异议,则转入行政强制税收保全程序。
  (五)执法责任
  局党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税法》、《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按照《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政府采购的其他行政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检查岗位责任人:宋新玉
  审查岗位责任人:蓝 青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财政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群田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财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广忠
  (四)执法程序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五)执法责任
  局党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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