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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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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许可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成立登记申请书。
8、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3、章程草案;
4、场所使用证明;
5、验资报告书;
6、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政治表现情况;
7、筹备成立申请表;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许可程序:
1、受理发起人成立登记申请。
2、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核准。
3、发证、公告。
许可期限:
15日
办理机构:
青岛市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
3757113
监督机构:
青岛市四方区民政局
举报、投诉电话:
3757325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许可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已变更的。
2、变更登记申请书。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申请材料目录:
1、需提交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许可程序:
1、受理变更登记申请。
2、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变更。
3、发证、公告。
许可期限:
10日
办理机构:
青岛市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
3757113
监督机构:
青岛市四方区民政局
举报、投诉电话:
3757325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许可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5、注销登记申请书。
6、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书;
4、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社团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材料;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许可程序:
1、受理注销登记申请。
2、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注销。
3、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4、公告。
许可期限:
10日
办理机构:
青岛市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
3757113
监督机构:
青岛市四方区民政局
举报、投诉电话:
3757325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许可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设立申请书。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登记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社团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材料;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许可程序:
1、受理设立申请。
2、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核准。
3、发证。
许可期限:
20日
办理机构:
青岛市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
3757113
监督机构:
青岛市四方区民政局
举报、投诉电话
:3757325
(五)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许可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已变更的。
2、变更登记申请书。
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的文件。
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新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情况、所在地址、业务范围、联系电话等情况;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许可程序:
1、受理变更登记申请。
2、审核有关材料,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变更。
3、发证。
许可期限:
10日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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