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ENGLISH | JAPANESE | KOREAN
  用户名: @ 密码:
首 页 | 走进四方 | 政务公开 | 在线办事 | 互动交流 | 数字地图 | 信息订阅
  当前位置: 四方 - 数据上传 - 法制办 - 民政局 - 非许可审批 > 正文
因公牺牲的革命烈士评定审核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字体:【】 【】 【  
  审批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解释》。
  审批条件:符合评烈士条件的人员。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牺牲情况的证明材料。牺牲已久人员,应有原单位的证明。无法取得原单位证明材料的,应有牺牲人员一起战斗或工作过的两人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人的身份和所证明情况是否与被证明人经历相符,并要证明人单位签署意见)
  3、直系亲属情况。
  审批程序:
  1、1980年6月4日前牺牲的人员(第五条评烈条件除外),由家属向其居住地的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980年6月4日后牺牲的人员,由牺牲的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区局向市民政局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审批期限: 符合审批条件的,区民政局22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审查意见。
  办理机构: 青岛市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联系电话: 3757309
  监督机构:青岛市四方区民政局
  举报、投诉电话:3757325
打印】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使用帮助 常见问题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中共青岛市四方区委、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委、区政府计算机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技术支持与服务
鲁ICP备05029725号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