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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认定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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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青民救[1999]181号青岛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青岛市市内困难职工、困难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青民救[2001]75号青岛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4]5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的通知。
审批条件:
常住非农业户口、其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物收入不足230元的居民。
申请材料目录:
1、个人书面申请;
2、户口索引及家庭地址栏原件复印件;
3、失业、下岗、协保证原件复印件、无业证明、在职人员工资认定表;(企业或劳动部门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盖本企业或部门单位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4、残疾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5、子女年满18周岁出具在校证明;
6、在就业年龄段,无劳动能力出具青岛市劳动局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
7、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或企业遗属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要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8、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离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方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未救济的证明;
9、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难以确定的,可要求提供前4个月其家庭每月用水、电、煤制气的交费单据;
10、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审批程序:
1、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户主向所在地的社区低保工作站递交书面申请,社区低保工作者向其宣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文件精神,告知享受低保家庭人员的责任义务。
2、申请人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准备其所需材料,并公示三天,群众无异议,社区低保评估小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收入、生活状况的入户调查和低保资格评估。其准备的材料包括:如家庭成员户口索引、收入证明等。材料备齐后,让其家庭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一式三份。
3、社区低保评估小组评估后,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提交社区低保民主议事会讨论,由社区低保站主任召开低保民主议事会,出席会议的成员进行表决,同意为通过,并在《申请暨审批表》签字盖章,报所在街道低保工作所。
4、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录入微机等,对符合条件的,街道低保工作所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并通知其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政府便民行政大厅核对原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低保评估组织做出审核后,通知社区低保工作站。
5、区低保工作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完成审批,批准后将《申请暨审批表》返还街道低保工作所一份,社区低保工作站一份存档,并在社区进行第二次公示。内容:家庭总收入、家庭享受人员、享受低保补助金额。公示时间:三天。享受低保的家庭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15日为第三次公示日。
6、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录入微机存档,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青岛市四方区阳光救助手册》,并在规定时间到街道低保工作所签字盖章,后到银行领取低保补助金。
审批期限:
30天。
办理机构:
青岛市四方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
3776999
监督机构:
青岛市四方区民政局
举报、投诉电话:
375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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