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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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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行政机关
  四方区民政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8.《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9.《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
  10.《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
  1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
  1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1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4.《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15.《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
  1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17.《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18.《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第三条
  19.《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20.《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1.《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22.《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2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24.《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25.《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26.《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第五条
  27.《中国公民收养子女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28.《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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