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行政机关 四方区民政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8.《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9.《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 10.《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 1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 1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1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4.《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15.《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 1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17.《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18.《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第三条 19.《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20.《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1.《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22.《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2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24.《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25.《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26.《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第五条 27.《中国公民收养子女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28.《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