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2项
一、社会团体登记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建清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蕾 鹿美华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献忠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原件各1份)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筹备、成立原件各1份) (3)章程草案:(原件1份) (4)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成立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8)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原件1份) (9)民间组织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其他材料。 2、筹备受理:申请人到民间组织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在1个小时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的书面凭证,材料齐全的递交审核人审核。 3、筹备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审批人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4、筹备审批:审批人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发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申请人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召开成立大会。 5、成立受理:申请人到民间组织管理局递交成立申请材料,受理人在1个小时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6、现场勘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当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由申请人和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7、审查: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审核人审查。 8、审核:审核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9、民管局长审查批准:行政许可材料经审核人审核后,报民管局长审查批准。民管局长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10、决定:综合审核和现场勘验情况,民管局长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11、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于作出后立即送达申请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许可的证书(证本、副本)。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蕾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建清 王献忠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鹿美华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章程草案(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或许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经办人非拟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8)民间组织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受理: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岗位责任人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民间组织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后,报民政局领导审查批准。民政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民政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9、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于作出后立即送达申请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处罚:10项
一、社会团体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张建清 调查岗位责任人:王献忠、王蕾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章丽娟 (三)审核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鹿美华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五)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立案岗位责任人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擅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9)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社团登记或成立社团后怠于开展活动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不符合前十项规定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四方区民政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投诉人。 案件受理后,立案岗位责任人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将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 2、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民间组织管理局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社会团体年检等执法活动中发现社会团体有涉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3、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四方区民政局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四方区民政局询问笔录》。《四方区民政局调查检查记录》、《四方区民政局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四方区民政局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情况复杂的,经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提出处理意见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依据《青岛市民政局民间组织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分的,由执法人员填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报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1)执法人员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青岛市民政局民间组织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四方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的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审查。 (2)经调查取证后,认为事实与理由不成立,不构成立案查处的,应《撤销案件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 5、提出审查意见 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6、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案件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7、局领导审查批准 审核结束后,执法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案件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8、告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执法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9、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0、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执法人员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执法人员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1、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执法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并作出《案件结案报告》: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六)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蕾 调查岗位责任人:张建清、王献忠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章丽娟 (三)审核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鹿美华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五)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立案岗位责任人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9)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10)从事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 对不符合前十项规定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四方区民政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投诉人。 案件受理后,立案岗位责任人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将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 2、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民间组织管理局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等执法活动中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涉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3、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四方区民政局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四方区民政局询问笔录》。《四方区民政局调查检查记录》、《四方区民政局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四方区民政局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情况复杂的,经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4、提出处理意见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依据《青岛市民政局民间组织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分的,由执法人员填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报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1)执法人员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民政局民间组织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四方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的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审查。 (2)经调查取证后,认为事实与理由不成立,不构成立案查处的,应《撤销案件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 5、提出审查意见 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6、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案件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7、局领导审查批准 审核结束后,执法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案件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8、告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执法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9、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0、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执法人员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执法人员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1、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执法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并作出《案件结案报告》: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六)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取缔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蕾 调查岗位责任人:张建清、王献忠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章丽娟 (三)审核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鹿美华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五)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立案岗位责任人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未经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2)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对不符合前两项规定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四方区民政局不予受理告知书》送达投诉人。 案件受理后,立案岗位责任人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将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 2、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民间组织管理局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民间组织年检等执法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3、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四方区民政局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四方区民政局询问笔录》。《四方区民政局调查检查记录》、《四方区民政局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调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四方区民政局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提出处理意见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的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审查。 5、提出审查意见 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6、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7、局领导审查批准 审核结束后,执法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8、决定: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由执法人员依法制作《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决定书》,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印章、资料等,应当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单。 9、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并作出《案件结案报告》: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违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郝香芝 调查岗位责任人:柴蓉 杨燕玲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萍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翠屏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立案岗位责任人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2)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3年以内)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钢琴、空调、机动车辆、金银珠宝等高档非生活用品的; (4)家庭电话缴费超过城市低保标准20%的,家中电费连续两个月超过城市低保标准25%的; (5)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6)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安排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后出国留学的; (8)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违法收养儿童的; (9)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案件受理后,立案岗位责任人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将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 2、立案 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情况,应及时立案。 3、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记录。需要对人、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四方区民政局询问笔录》,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四方区民政局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作日内做出不予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4、提出处理意见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表》送达当事人。报岗位负责人审查。 (2)经调查取证后,认为事实与理由不成立,不构成立案查处的,应《撤销案件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 5、提出审查意见 立案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 6、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案件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7、局领导审查批准 审核结束后,执法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案件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六)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通途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郝香芝 调查岗位责任人:柴蓉 杨燕玲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萍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翠屏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立案岗位责任人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规定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优抚社救科审查批准后决定,并送达投诉人。 案件受理后,立案岗位责任人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将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 2、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情况,应及时立案。 3、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记录。需要对人、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四方区民政局询问笔录》,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四方区民政局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作日内做出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提出处理意见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通知当事人。报岗位负责人审查。 (2)经调查取证后,认为事实与理由不成立,不构成立案查处的,应《撤销案件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 5、提出审查意见 立案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 6、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案件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7、局领导审查批准 审核结束后,执法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案件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8、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并作出《案件结案报告》: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郝香芝 调查岗位责任人:柴蓉 杨燕玲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萍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翠屏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立案岗位责任人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规定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优抚社救科审查批准后决定,并送达投诉人。 案件受理后,立案岗位责任人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将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 2、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情况,应及时立案。 3、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记录。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四方区民政局询问笔录》,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四方区民政局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作日内做出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提出处理意见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通知当事人。报岗位负责人审查。 (2)经调查取证后,认为事实与理由不成立,不构成立案查处的,应《撤销案件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 5、提出审查意见 立案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案件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案件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7、局领导审查批准 审核结束后,执法人员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案件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8、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并作出《案件结案报告》: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擅自对地名更名的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地名办 立案岗位责任人:梁海山 调查岗位责任人:梁海山 皇甫喆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翠屏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魏瑞雪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 (2)在日常巡视检查执法活动中发现有规章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调查 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地名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违章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地名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单位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4、提出处理意见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执法责任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地名办 立案岗位责任人:梁海山 调查岗位责任人:梁海山 皇甫喆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翠屏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魏瑞雪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 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 (2)在日常巡视检查执法活动中发现有规章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调查 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违章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单位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4、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违反该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不仅要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而且将被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而且“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还将被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5、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执法责任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社会福利企业行政处罚事项 1、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或侵犯残疾人合法利益的、违反税收减免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2、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3、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 5、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逄淑红 调查岗位责任人:逄淑红 曹向荣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吴玉良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魏瑞雪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2、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 (2)在日常巡视检查执法活动中发现有规章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调查 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福利企业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违章单位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福利企业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单位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4、提出处理意见 (1)违反本条例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收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当事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执法责任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处罚事项: 1、未经批准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 3、拒不接受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评估、审验的 4、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开展服务的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周爱梅 调查岗位责任人:王振龙 周爱梅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魏瑞雪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案岗位责任人自收到投诉(举报)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投诉举报后,对其进行立案,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对所投诉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检查,并责令限期改正,由调查岗位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审核岗位责任人。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对调查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上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决定。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后,由立案岗位责任人告知被处罚的养老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五)执法责任: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强制:3项
一、封存、收缴印章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调查岗位责任人:王蕾 张建清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献忠 (三)审核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鹿美华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五)执法程序: 1、提出意见:经调查,执法人员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封存、收缴印章的,应制作《实施行政强制审批表》,签署初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实施行政强制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3、提出审核意见:封存、收缴印章的意见经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后,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实施行政强制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局领导审查批准:封存、收缴印章的意见经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实施行政强制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5、实施强制:执法人员应当自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加盖局行政印章,送达当事人,实施强制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撤销登记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调查岗位责任人:王蕾 张建清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献忠 (三)审核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鹿美华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五)执法程序: 1、提出意见:经调查,执法人员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应制作《实施行政强制审批表》,签署初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实施行政强制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3、提出审核意见:撤销登记的意见经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后,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实施行政强制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局领导审查批准:撤销登记的意见经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实施行政强制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5、实施强制:执法人员应当自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加盖局行政印章,送达当事人,实施强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取缔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调查岗位责任人:王蕾 张建清 (二)审查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献忠 (三)审核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鹿美华 (四)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五)执法程序: 1、提出意见:经调查,执法人员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取缔的,应制作《实施行政强制审批表》,签署初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实施行政强制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3、提出审核意见:撤销登记的意见经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后,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实施行政强制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局领导审查批准:撤销登记的意见经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实施行政强制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5、实施强制:执法人员应当自局领导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决定书》,加盖局行政印章,送达当事人,实施强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确认:4项
一、婚姻关系确认 (一)实施机构:四方婚姻登记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杨晓青 王聪 孙一枚 (二)审核机构:四方婚姻登记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爱敏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四)执法程序 1、结婚登记 (1)受理申请 当事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审查人员核对齐全有效,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开始审查询问男女双方当事人是否共同到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是否有不予登记情形,填写的声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一致,询问当事人是否完全自愿,受理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并在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字,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提出审核意见:负责人员应自收到申请材料日起马上进行审核,并通过计算机完成审核,并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签署意见,上签署审核意见。 局领导审查批准:材料经科室负责人员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材料起当场完成审查。 (2)登记颁证 符合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签名,加盖公章,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名,婚姻登记员签发《结婚证》,交纳工本费,双方当事人共同领取《结婚证》。 2、离婚登记 (1)受理申请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审查人员经核对齐全有效,询问当事人员是否完全自愿离婚,审查协议书是否有明显违法的事项(如有违法事项,当事人应重新达成协议后再办理登记),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在《离婚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受理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并在离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字,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提出审核意见:负责人员应自收到申请材料日起马上进行审核,并通过计算机完成审核,并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签署意见,上签署审核意见。 局领导审查批准:材料经科室负责人员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材料起当场完成审查。 (2)登记颁证 符合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当场打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签名、加盖公章,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名,婚姻登记员签发《离婚证》,交纳工本费,双方当事人共同领取《离婚证》 3、补领婚姻证件 (1)申请 结(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核对齐全有效),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婚姻证件的申请。 (2)查档 经查档确认情况属实的,审查人员发给《申请补领婚姻证声明书》、并在审查人员面前填写。 (3)补证 当事人在《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上签字,受理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并在《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上签字,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 提出审核意见 负责人员应自收到申请材料日起马上进行审核,并通过计算机完成审核,并在《《补领婚姻登记审查结果处理表》签署意见,上签署审核意见。 (5)局领导审查批准 材料经科室负责人员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材料起当场完成审查。 婚姻登记员当场打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并签名、加盖公章,当事人签名,婚姻登记员签发《结(离)婚证》,交纳工本费,当事人领取《结(离)婚证》。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婚姻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3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二、收养关系确认 (一)实施机构:四方婚姻登记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杨晓青 王聪 (二)审核机构:四方婚姻登记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爱敏 (三)决定机关:四方婚姻登记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四)执法程序 1.审查人员审查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是否为四方;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是否是四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是否是四方收养登记机关。 2.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 (1)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首先,审查人员确认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一方如果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其次,送养人为公民的,须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的,须由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最后,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必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 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审查人员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收养人情况;第二,送养人情况;第三,被收养人情况;第四,收养的目的;第五,收养人作出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①收养人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不同情况送养人还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 第一,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第二,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第三,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四,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审核人员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收养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人条件以及其收养的目的是否正当。第二,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被收养人条件。第三,送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送养人条件。第四,当事人申请收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第五,提出审核意见:负责人员应自收到申请材料日起马上进行审核,并通过计算机完成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第六,局领导审查批准:材料经科室负责人员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材料完成审查。 (3)登记。经过审核后,收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应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收养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革命伤残人员等级、因战牺牲其他人员的革命烈士评定的具体工作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皇甫喆 梁海山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陆磊 (三)决定机关:上报 决定岗位责任人: (四)执法程序 1、审查。现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部队负责,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补评伤残等级或伤残等级调整由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受理后,对相关事实、档案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对鉴定结果达到标准的,将医院鉴定意见、伤残档案、残疾等级审批表等相关材料送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审批,最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发给本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优待抚恤条例》、《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给付:7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柴蓉 杨燕玲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萍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翠屏 (四)执法程序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城市低保救助。 1、申请救助需要的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户口索引及家庭地址栏原件复印件; (3)失业、协保证原件复印件、无业证明、在职人员工资认定表(企业或劳动部门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盖本企业或部门单位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4)残疾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5)子女出具在校证明; (6)在就业年龄段,无劳动能力出具青岛市劳动局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 (7)单亲家庭须提供抚(扶)养费(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原件复印件)或企业遗属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须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 (8)家庭及直系亲属分离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出具其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未救济证明; (9)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难以确定的,须提供家庭前4个月每个月用水、电、煤制气的缴费单据; (10)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2、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对申请救助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决定。 3、审核决定: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用章。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军人死亡抚恤金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皇甫喆 梁海山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陆磊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翠屏 (四)执法程序 1、审查。现役军人死亡由其生前所在部队确认其死亡性质并下达相应性质的军人死亡通知书,审查岗位责任人接到军人死亡通知书后,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就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结果。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死亡性质,并责成审查岗位责任人进行抚恤。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优待抚恤条例》、《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伤残抚恤金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皇甫喆 梁海山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陆磊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翠屏 (四)执法程序 1、审查。现役军人退伍后持所在部队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及相关证明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优抚关系转移手续。审查岗位责任人予以接待,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安排其到指定医院鉴定。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就相关证明材料、医院鉴定结果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结果。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结果决定,并将相关材料送地级民政部门报省民政厅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其伤残等级发放抚恤金,查岗位责任人负责发放。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优待抚恤条例》、《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皇甫喆 梁海山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陆磊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翠屏 (四)执法程序 1、审查。现役军人退伍后持所在部队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及相关证明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优抚关系转移手续。审查岗位责任人予以接待,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安排其到指定医院鉴定。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就相关证明材料、医院鉴定结果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结果。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结果决定,并将相关材料送地级民政部门报省民政厅验收,验收合格后对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发放护理费,查岗位责任人负责发放。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优待抚恤条例》、《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补助、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补助、军队退休干部随军遗属的生活补助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皇甫喆 梁海山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陆磊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翠屏 (四)执法程序 1、审查。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无生活来源的家属、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遗属、无生活来源的退役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带兵回乡退伍军人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优抚关系手续。审查岗位责任人予以接待,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就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医疗补助和生活补助发放条件,提出审核结果。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由审查岗位责任人发放医疗补助和生活补助。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优待抚恤条例》、《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6项
一、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建清 王蕾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献忠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四)执法程序: 1、受理: (1)各社会团体接到通知后,到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社会团体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进行财务审计; 2、社会团体年检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原件); (3)提交《自查报告》一份; (4)《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 3、提出审核意见: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应自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上 签署审核意见。 4、决定批准:年检材料经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后,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决定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年检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并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上做出年检结论并签署最终的决定意见。 (五)执法责任: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蕾 张建清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鹿美华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四)执法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5月份,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年度检查手续。 1、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披露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持下列材料办理年度检查手续: 提交年检材料:年检单位向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交如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二份);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一式二份); (3)单位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借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 (4)有许可证的须提交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披露表》(附电子版)。 3、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决定。 4、审核决定: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上签署审核意见。经审核,通过年度检查的,承办人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专用章。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1、养老服务机构审办 2、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周爱梅 王振龙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孙国强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魏瑞雪 (四)执法程序: 1、审查:申请人向审查岗位责任人提交筹建(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审查岗位责任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受理期限为20天。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在收到审查完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决定岗位责任人。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阅并进行实地考察,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筹建(办)批准书或继续执业。 (五)执法责任: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社会福利企业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1、对社会福利企业实施年度检查 2、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的初审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逄淑红 曹向荣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吴玉良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魏瑞雪 (四)执法程序 1、审查:申请人向审查岗位责任人提交福利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岗位责任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受理期限为30天。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在收到审查完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决定岗位责任人。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阅并进行实地考察,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福利企业证书。 (五)执法责任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确认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柴蓉 杨燕玲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萍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优抚社救科 决定岗位责任人:刘翠屏 (四)执法程序 对已纳入城市低保的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B类家庭没半年复核一次,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1、审核内容 (1)审核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家庭人员、家庭住址等情况有无变化; (2)审查低保金的发放是否及时,低保救助金是否专款专用; (3)核查对享受低保家庭的办理程序及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档案是否规范、整洁、填写是否正确。 2、审核要求 (1)按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各街道低保工作所及社区低保工作站对(B类和C类)档案进行审核、核对,包括户主申请、户口索引、工资等各种证件原件,如有变化须重新出具新证明; (2)各社区低保工作站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辖区享受低保家庭进行审查,各街道低保工作所要安排好所属社区低保工作站的初审时间,并通知享受低保的家庭按时到社区低保工作站接受审查,若在规定时间无特殊理由,未到社区低保工作站接受审查的,按自动放弃低保待遇处理; (3)各街道低保工作所、社区低保工作站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仔细审核每户低保家庭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解决,对出现的疑难问题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区低保工作管理中心,予以解答、办理。 3、审核决定 审查岗位责任人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交的材料当场进行审查,然后交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由决定岗位责任人决定后,审查岗位责任人按要求填写享受低保家庭续保复核表并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用章。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地名登记备案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民政局地名办 审查岗位责任人:梁海山 皇甫喆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民政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翠屏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民政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魏瑞雪 (四)执法程序 1、审查。接到新申报地名的申请后,审查岗位责任人采取现场看点、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填写相关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就申报材料、审查意见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结果。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查意见和审核结果,做出地名命名决定,并由审查岗位责任人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4、备案。经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审查岗位责任人建立地名档案,并负责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和咨询利用工作。 (五)执法责任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民政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