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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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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依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青岛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许可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30000元以上资金;
  (三)有三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职业介绍和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四)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开办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由有责任能力的单位担保。
  申请材料目录
  (一)书面申请;
  (二)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文本;
  (三)办公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四)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
  (五)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身份证及职业介绍资格证书;
  (六)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
  许可程序:受理;审核;批准
  许可期限:30日
  办理机构:四方区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766148
  监督机构:四方区劳动保障局纪检组
  举报、投诉电话:377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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