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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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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1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1、申请执业登记的;
  2、变更执业机构的。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文青
  审查岗位责任人:郝增福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郝增福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曲延明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执业登记的,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提交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三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4、审核:科室负责人应在审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6、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7、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二十日内作出。
  8、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岗位责任人,在执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不履行各岗位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应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6项)

  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辛雪锋
  调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案
  立案岗位责任人发现此类问题或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在发现此类问题或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案件受理后,立案责任人填写立案审批表,将发现问题有关情况或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分管领导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2)经调查、检查,没有发现违法事实的,调查人员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科室负责人审批。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
  5、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将案卷材料报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科室负责人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7、告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调查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并 告知被处罚(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人员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人员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结案: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结案。
  (五)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二、律师事务所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法律援助中心、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刘贤成
  调查岗位责任人:辛雪锋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案
  立案岗位责任人发现此类问题或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在发现此类问题或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案件受理后,立案责任人填写立案审批表,将发现问题有关情况或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分管领导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2)经调查、检查,没有发现违法事实的,调查人员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科室负责人审批。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
  5、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将案卷材料报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科室负责人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 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7、告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调查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人员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人员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结案: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结案。
  (五)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三、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法律援助中心、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刘贤成
  调查岗位责任人:辛雪锋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案
  立案岗位责任人发现此类问题或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在发现此类问题或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案件受理后,立案责任人填写立案审批表,将发现问题有关情况或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分管领导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2)经调查、检查,没有发现违法事实的,调查人员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科室负责人审批。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
  5、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将案卷材料报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科室负责人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7、告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调查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人员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人员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结案: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结案。
  (五)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违法执业的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法律援助中心、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基层工作管理科
  立案岗位责任人:刘贤成
  调查岗位责任人:辛雪锋、张文青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基层工作管理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曲鹏生、张文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单用杰、曲延明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案
  立案岗位责任人发现此类问题或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在发现此类问题或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案件受理后,立案责任人填写立案审批表,将发现问题有关情况或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分管领导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2)经调查、检查,没有发现违法事实的,调查人员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科室负责人审批。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
  5、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将案卷材料报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科室负责人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7、告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调查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人员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人员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结案: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结案。
  (五)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五、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事项进行查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
  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和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15、违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
  1、超越业务范围的;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文青
  审查岗位责任人:郝增福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郝增福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曲延明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案
  立案岗位责任人发现此类问题或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在发现此类问题或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案件受理后,立案责任人填写立案审批表,将发现问题有关情况或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分管领导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2)经调查、检查,没有发现违法事实的,调查人员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科室负责人审批。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
  5、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将案卷材料报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科室负责人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7、告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调查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人员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人员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结案: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结案。
  (五)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六、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办公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胡波
  调查岗位责任人:苏昌海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苏昌海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案
  立案岗位责任人发现此类问题或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在发现此类问题或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案件受理后,立案责任人填写立案审批表,将发现问题有关情况或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分管领导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违法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2)经调查、检查,没有发现违法事实的,调查人员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科室负责人审批。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
  5、提出审核意见:审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将案卷材料报科室负责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科室负责人将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7、告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调查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并告知被处罚(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人员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处理)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人员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结案: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结案。
  (五)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行政确认(1项)

  律师或者委托人过错的认定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三)执法程序
  1、受理、立案
  法律服务科应在收到律师或者委托人有关过错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认定。对事实不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要填写立案审批表,将申请过错认定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分管领导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记录》,需要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中,调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提出审查意见
  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报科室负责人审查,科室负责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
  4、决定
  科室负责人将案卷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分管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批准意见。
  5、告知
  局领导审查批准后,调查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告知书》,送达申请认,并告知申请人如对认定结果不服,可依法提起诉讼。
  6、结案
  如申请人未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结案。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46项)

  一、对律师事务所监督、指导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三)执法程序
  1、指导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工作;
  2、对区属律师事务所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和监督;
  3、对区属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申请、变更、注销进行审查;
  4、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工作;
  5、受理、审查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二、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一)实施机构: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三)执法程序
  法律服务科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三、对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进行监督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三)执法程序
  1、对律师所的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2、责令律师事务所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
  3、清算机构于10日内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告;
  4、监督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清算在5个月内办结。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四、对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材料进行初查,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提出意见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三)执法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应向法律服务科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在2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申请材料齐全,应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全,应告知在3日内补齐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科室负责人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在3日内对材料初查提出是符合要求的意见。根据分管领导意见,确定将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或将材料发回申请人进行补充。
  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人应向法律服务科提出设立分所的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在2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申请材料齐全,应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全,应告知在5日内补齐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科室负责人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在10日内对材料初查提出是符合要求的意见。根据分管领导意见,确定将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或将材料发回申请人进行补充。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五、对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三)执法程序
  1、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向法律服务科提交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在2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申请材料齐全,应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全,应告知在3日内补齐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科室负责人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在3日内对材料初查提出是符合要求的意见。根据分管领导意见,确定将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或将材料发回申请人进行补充。
  2、律师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向法律服务科提交年度注册有关材料,工作人员在2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申请材料齐全,应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全,应告知在3日内补齐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科室负责人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在3日内对材料初查提出是符合要求的意见。根据分管领导意见,确定将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或将材料发回申请人进行补充。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六、接收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年度财务报表、清算报告备案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三)执法程序
  1、接收区属合伙律师事务所备案的内部管理制度;
  2、接收区属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报表;
  3、汇总后报青岛市司法局;
  4、接收区属合伙律师事务所报送备案的清算报告。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责任。

  七、接收合伙律师事务所移交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三)执法程序
  1、区属合伙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于15日内报青岛市司法局办理注销登记;
  2、接收合伙律师事务所移交的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和印章。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八、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内部管理制度、年度财务报表备案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三)执法程序
  1、接收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备案;
  2、指导区属合作律师事务所建立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并接收备案;
  3、接收合作律师事务所报送备案的年度财务报表,汇总后报青岛市司法局。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九、接收合作律师事务所财务账簿、业务档案移交;收回印章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三)执法程序
  接收合作律师事务所移交的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并收回合作律师所的印章。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十、实习律师备案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三)执法程序
  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对其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十一、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法律援助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柯平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三)执法程序
  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工作阶段性情况,提出奖励方案,向区司法局请示。
  (四)执法责任
  提出表彰方案;报请区司法局审批;组织实施。

  十二、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异议的审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苏昌海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十三、“12348”法律服务专线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法律援助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柯平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三)执法程序
  对来电、来访人员提出的法律咨询事项进行认真解答,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案,进行案件合理分流,并协调解决。
  (四)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十四、对公证机构监督、指导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和监督。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十五、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核准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对公证机构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负责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逐级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十六、公证员任命呈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对公证机构推荐的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十七、公证员免职呈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1、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逐级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2、对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十八、公证机构的组建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5、开办资金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十九、公证机构及负责人变更审核、核准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二十、公证机构执业证管理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将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二十一、对公证机构的日常管理、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1、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2、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二十二、收交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定期填报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公证机构上一年度开展公证业务、公证质量监控、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证收费、财务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二十三、对公证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确定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依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二十四、对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二十五、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1、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二十六、建立公证机构执业档案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二十七、对公证机构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进行制止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制止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并责令改正。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二十八、对投诉举报公证机构进行调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被调查的公证机构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二十九、对公证员任职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由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三十、对公证员任职申请出具考核意见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为其出具考核意见。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三十一、公证员执业变更呈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三十二、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1、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 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2、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三十三、对公证员执业进行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2、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3、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4、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三十四、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鹏生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单用杰
  (三)执法程序
  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将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以及受奖惩的情况记入执业档案。
  公证员跨地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变更后的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移交该公证员的执业档案。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三十五、全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杨世训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曲延明
  (三)执法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途径,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三十六、组织实施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表彰奖励工作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杨世训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曲延明
  (三)执法程序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表彰方案,由受表彰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逐级提报事迹材料并报区司法局审查,再由区司法局上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办理。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三十八、组织实施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杨世训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曲延明
  (三)执法程序
  岗位培训、年度培训由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培训后,组织培训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参训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应继续培训并补考,考试不合格的,建议原选举聘任单位予以撤换。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三十九、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工作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杨世训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曲延明
  (三)执法程序
  指导协会发挥协会行业管理和行政部门管理各自的优势,处理好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为协会工作的开展积极创造条件,在人、财、物上给予帮助。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四十、承办中央综治委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任务;指导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处理有关日常工作和对外协调事宜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安置帮教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高忠春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曲延明
  (三)执法程序
  1、接受中央、省、市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交办任务;组织会议学习研究,分解任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2、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3、与监狱、劳教所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经常深入监狱、劳教所了解服刑和劳教人员的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促使服刑、劳教人员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及时掌握即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出狱、出所的时间,改造情况及所掌握的技能,并积极会同公安机关和其所在单位、街道,做好接收、落户、安置和接茬帮教工作。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四十一、与监狱、劳教所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掌握服刑和劳教人员的情况,指导对即将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做好接收、接茬帮教及到社会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安置帮教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高忠春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曲延明
  (三)执法程序
  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做好接收、接茬帮教及到社会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监督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四十二、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安置帮教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高忠春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曲延明
  (三)执法程序
  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组织、指导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和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人员,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四十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安置帮教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高忠春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三)执法程序
  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四十四、指导基层司法所建设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文青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曲延明
  (三)执法程序
  1、指导基层司法所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和基层依法治理、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2、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司法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问题;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司法所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司法所队伍素质。
  (四)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对执法人员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

  四十五、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文青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曲延明
  (三)执法程序
  1、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工作;
  2、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和基层法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变更、注销进行审查;
  4、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工作;
  5、受理、审查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四)执法责任
  岗位责任人在履行管理监督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不履行各岗位职责或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十六、受理、审查、指派、指导、监督法律援助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法律援助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柯平
  (二)决定机关:四方区司法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凤瀛
  (三)执法程序
  1、实施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指定;
  2、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低保生活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3、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民事、经济案件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2日内指派律师代理。
  4、受理案件的法律服务单位在接到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后三日内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确定具体承办人为受援人提供服务。
  5、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援助案件的全程监督。
  6、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将案卷资料连同结案报告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存档。
  7、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办理案件情况后,按照办案补贴发放标准向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
  (四)执法责任
  1、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做出的不批准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与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向区司法局申请复核。
  2、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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