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共1项)
一、事业单位登记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宏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登记请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受理岗位责任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核岗位责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颁发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受理人员根据核准决定打印证书,确认无误后,通知取证。事业单位应交纳相应费用(登记费等)。 6、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获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在报刊发布公告。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处罚(共8项)
一、应试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般违纪违规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立案岗位责任人:栾成远 调查岗位责任人:黄俊岩、李伟佳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传勇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单位存在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四方区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经调查、检查,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提出审核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审核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9、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宏 调查岗位责任人:王宏、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单位存在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四方区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经调查、检查,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提出审核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审核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9、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宏 调查岗位责任人:王宏、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单位存在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四方区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经调查、检查,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提出审核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审核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9、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宏 调查岗位责任人:黄伟、王宏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单位存在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四方区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经调查、检查,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提出审核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审核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9、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事业单位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宏 调查岗位责任人:黄伟、王宏 (二)审核机构: 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单位存在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四方区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经调查、检查,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提出审核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审核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9、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事业单位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宏 调查岗位责任人:黄伟、王宏 (二)审核机构: 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单位存在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四方区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经调查、检查,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提出审核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审核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9、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事业单位抽逃开办资金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宏 调查岗位责任人:黄伟、王宏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单位存在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四方区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经调查、检查,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提出审核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审核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9、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宏 调查岗位责任人:黄伟、王宏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对被投诉单位不明确及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不清的,立案岗位责任人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材料补正后,应及时立案。 (2)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单位存在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备案。 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监察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四方区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经调查、检查,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提出审核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审核岗位责任人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或《撤销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9、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征收(共1项)
一、事业单位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收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征收岗位责任人: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明示征收标准。设立登记300元,变更登记150元。 2、提出初步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对符合征收条件的,提出初步行政征收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 3、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束后,审核岗位责任人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 4、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对材料审查签署决定意见; 5、实施:征收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审批意见予以征收。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确认(共2项)
一、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继续教育学分任务的确定行政确认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伟佳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传勇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提出完成继续教育学分任务的确认。 2、受理:审查岗位责任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建议其补正,直至符合受理条件。 3、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 4、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5、决定:决定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决定意见。 6、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提出的完成继续教育学分任务确认的决定意见,将确认情况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按照《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调入本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确认行政确认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伟佳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传勇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确认。 2、受理:审查岗位责任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建议其补正,直至符合受理条件。 3、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 4、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5、决定:决定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决定意见。 6、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提出决定意见,将确认情况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的,按照《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裁决(共1项)
一、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夏嵩、房浩、武河峰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核岗位责任人:高波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人事争议仲裁范围、条件等初步审查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初审后报审核岗位责任人进行复审。 2、受理:审核岗位责任人对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复审。认为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要求审查岗位责任人于7日内作出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3日内送达当事人。对符合仲裁条件的,受理仲裁请求;对不符合仲裁条件的,不予受理, 3、调查:对受理的仲裁案件,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岗位责任人一起进行调查取证。依据人事争议仲裁有关法律法规,组成仲裁庭,组织开庭审查等工作。 4、裁决:仲裁庭依据调查情况提出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意见,提交决定岗位责任人,经仲裁委员会最终研究确定仲裁结果。 5、送达生效:将仲裁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不予起诉的,仲裁结果生效。 (五)执法责任:对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仲裁人员违法违纪的将根据《青岛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2项)
一、组织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事局干部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夏嵩、武河峰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吕思琪、高波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 决定岗位责任人: (四)执法程序: 1、拟定招聘简章: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事业单位用人需求计划,制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简章,报审核岗位责任人。 2、研究确定:审核岗位责任人将招聘简章提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组织实施: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招聘领导小组研究情况,认真组织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聘用。 (五)执法责任:对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情况,将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青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以及《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申报行政奖励计划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事局干部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夏嵩、武河峰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吕思琪、高波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政府 决定岗位责任人:卞建平 (四)执法程序: 1、提出申报计划:审查岗位责任人依据《四方区奖励表彰管理暂行规定》提出申报计划。 2、提交申报计划:审核岗位责任人对审查岗位责任人提出的申报计划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交上级决定机关。经决定机关研究确定后,具体组织实施。 (五)执法责任:对在申报行政奖励计划中,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将根据《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备案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伟佳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四)执法程序 审查岗位责任人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复印件进行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审验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伟佳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传勇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提出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和审验。 2、受理:审查岗位责任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建议其补正,直至符合受理条件。 3、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 4、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5、决定:决定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决定意见。 6、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提出的决定意见,将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和审验情况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备案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伟佳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传勇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申请:单位根据《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提出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2、受理:审查岗位责任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建议其补正,直至符合受理条件。 3、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 4、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5、决定:决定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决定意见。 6、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提出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决定意见,将备案情况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按照《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事局干部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夏嵩、武河峰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高波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审查岗位责任人对出现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向审核岗位责任人进行汇报。 2、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审核岗位责任人复核后,向决定岗位责任人进行汇报,对情况属实的,要求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 (五)执法责任 对在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工作中,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将根据《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与专业技术人员有关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伟佳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传勇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提出初步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提出意见。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根据审查岗位责任人提出的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决定审核岗位责任人提出决定意见。 4、实施:实施决定岗位责任人提出的意见。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撤销奖励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事局干部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夏嵩、武河峰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吕思琪、高波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政府 决定岗位责任人:卞建平 (四)执法程序: 1、提出撤销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岗位责任人提出撤销奖励意见。 2、向上级提交撤销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对审查岗位责任人提出的撤销奖励意见进行复核,并将撤销奖励意见提交上级决定机关。经决定机关研究确定后,具体组织实施。 (五)执法责任 对在撤销奖励工作中,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将根据《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给予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事局干部科 审查岗位责任人:夏嵩、武河峰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吕思琪、高波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政府 决定岗位责任人:卞建平 (四)执法程序 1、提出奖励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岗位责任人对符合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的,提出行政奖励建议。 2、制定奖励方案:审核岗位责任人依据审查岗位责任人提出的奖励建议进行研究,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要求审查岗位责任人制定行政奖励方案,经复核后,提交上级决定机关。经决定机关研究确定后,具体组织实施。 (五)执法责任 对在给予集体和个人行政奖励工作中,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将根据《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对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伟佳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传勇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根据《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提出专业技术职务审核申请。 2、受理:审查岗位责任人接受申请人提出的专业技术职务审核。 3、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认为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于7日内做出决定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3日内送达。 4、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5、决定:决定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决定意见。 6、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提出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决定意见,将专业技术职务审核情况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的,按照《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决定岗位责任人: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事业单位提出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的请示。 2、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申请和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调研。 3、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根据调研情况进行审核,报区编委会研究。 4、决定:编委会根据提报情况研究决定。 5、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编委会决定拟定文件,送达事业单位。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决定岗位责任人: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事业单位提出人员编制核定和调整的请示。 2、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申请和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调研。 3、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根据调研情况进行审核,报区编委会研究。 4、决定:编委会根据提报情况研究决定。 5、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编委会决定拟定文件,送达事业单位。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政府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在申报事业机构编制过程中违规操作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决定岗位责任人: (四)执法程序 1、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对违规情况进行审查,提交审查报告。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根据情况对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后提交编委会研究。 3、决定:编委会对违规情况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4、通告: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编委会意见拟定文件,进行通告。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备案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四)执法程序 事业单位登记后,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帐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的事业单位的备案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核实事业单位申请材料实质内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核实。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告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及公告手续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审查岗位责任人提出注销登记请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审查岗位责任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注销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注销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审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对申请人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收缴证章:审查岗位责任人向申请注销的事业单位收缴原登记证书及相关印章。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6、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发表注销公告。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 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对违规情况进行审查,提交审查报告。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根据情况对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局定岗位责任人决定。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对违规情况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4、通告: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限期补办事业单位登记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对违规情况进行审查,提交审查报告。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根据情况对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局定岗位责任人决定。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对违规情况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4、通告: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下发限期补办通知书。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报送年度报告:事业单位根据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审查岗位责任人报送年度报告。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对年度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核。 3、核准: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合格和不合格的决定。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二、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事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监督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黄伟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文一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人事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吕思琪 (四)执法程序 1、提出监督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发现有法律规定应予监督的情形,提出监督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决定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决定意见。 4、实施: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意见予以实施。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人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人事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