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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许可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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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符合规定的计算机设备数量和营业面积。经营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计算机设备60台以上。经营面积不含休闲、办公、仓库、卫生间等附属面积;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一营业场所必须配备2名以上安全员(负责人和安全员需经过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网吧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增加20台计算机设备须增加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均不得在其他网吧兼职;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安装了经公安部批准的“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和经文化部门批准的文化管理软件;
  5、不得在距中学、小学校园200米范围内设立,不得在文物保护建筑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不得设立独立包间,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
  6、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报相关材料;
  2、两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开业申请后,七日内进行相关材料的审核和现场勘验,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在服务窗口公示栏、经营地点公示有关内容(时间10天);
  5、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
  6、核发立项批准书并公示准予立项公告3日;
  7、报公安部门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8、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最终审核;
  9、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的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4、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定的网络接入意向书;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6、资金信用证明;
  7、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8、营业场所方位图、平面图及网络拓扑结构图;
  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与经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定的的聘用合同;
  10、经营管理制度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11、设备清单。
  许可期限:34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四方区文化局
  联系电话:3795422、3761687
  监督机构:四方区文化局办公室
  举报、投诉电话:379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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