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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打印经营许可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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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复印、打印、名片印刷企业审批权限的意见)》
  许可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的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书面提出申请;
  2、据实填写登记表,提报相关材料;
  3、初审并现场勘验;
  4、审核报批;
  5、发证。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经营单位章程或规章制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报告:会计事务所,10万元以上);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15平方米以上)
  6、经营地址方位图;
  7、新开办企业还应提交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填写登记表
  许可期限: 20天
  办理机构:四方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3761687 3795422
  监督机构:四方区文化局办公室
  举报、投诉电话:379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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