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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经营许可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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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各类印刷企业: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经营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有必要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和排版、制版、装订等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2、出版物印刷企业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2)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两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3、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还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1)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2)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3)具备两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4、申办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还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1)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申办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1)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具备两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6、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的总量控制、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提出申请;
  2、据实填写登记表,提报相关材料;
  3、初审并现场勘验;
  4、审核报批;
  5、发证。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企业章程;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附经营地址方位图)
  4、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
  5、新开办的企业还应提交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6、设备购置发票(产品购销合同);
  7、资金信用证明(验资报告)
  8、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证明;(任职书、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9、填写印刷企业登记表;(两份)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
  许可期限:20天
  办理机构:四方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3795422、3761687。
  监督机构:四方区文化局办公室
  举报、投诉电话:379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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