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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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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A.时灵芝、B.孙凤敏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文东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报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的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4)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定的网络接入意向书;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6)资金信用证明;
  (7)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8)营业场所方位图、平面图及网络拓扑结构图;
  (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与经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定的的聘用合同;
  (10)经营管理制度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11)设备清单。
  2、两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2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 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受理开业申请后,七日内进行相关材料的审核和现场勘验,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采取书面审核和现场勘验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勘验完毕。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报告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审核机构负责人审查。审核机构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领导审核。
  4、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由经办人报新闻媒体公示有关内容(时间10天);
  5、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报审核机构负责人;
  6、审核机构负责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经办人核发立项批准书并公示准予立项公告3日;
  7、报公安部门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8、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最终审核。
  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查批准。局长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9、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10、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11、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12.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五)执法责任:
  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行政执法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机构责任的,根据其确定的实施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视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执法人员个人责任的,根据其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视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四方区文化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时灵芝、孙凤敏
  审查岗位责任人:解本功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
  1、受理立项。申请人(单位)提交立项申请,提报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拟定的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上级主管部门、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经营面积等事项。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主办单位及筹建负责人盖章签字的承办人委托书。
  2、收到立项申请后,当日或2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立项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2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立项公示。对决定受理的立项5日内组织现场勘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采取现场勘验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勘验完毕。并制作现场勘验报告单,现场勘验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审核机构负责人审查。审核机构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由经办人报新闻媒体公示有关内容(时间10天);
  公示期满后3日内由经办人进行调查核实,填写调查报告。报审核机构负责人。
  3、核准立项。审核机构负责人2日内报局长审批,局领导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立项决定。核发立项批准书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准予立项公告三日。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受理开业申请。申请单位筹建完毕,提交开业申请。经办人收到开业申请后,当日内报审核机构负责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审核验收。受理开业申请后5日内由审核机构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相关材料的审核,组织现场勘察验收,报局领导审核。
  6、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7、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 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8、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9、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合格的,3日内颁发许可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同上

  三、营业性演出经营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时灵芝、孙凤敏
  审查岗位责任人:解本功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一)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于4个工作日内报市文化局备案;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具体程序同上)
  (二)演出活动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批准演出的,应当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并自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市文化局备案;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具体程序同上)
  (五)执法责任:同上

  四、音像制品零售、租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时灵芝、孙凤敏
  审查岗位责任人:解本功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 文
  (四)执法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申请后,2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开业申请后,审查岗位责任人3日工作日内进行相关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2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局领导2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审核合格的,3日内向市文化局备案;市文化局审查合格后,3日内颁发《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具体程序同上)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五)执法责任:同上

  五、图书报刊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时灵芝、孙凤敏
  审查岗位责任人:邢宝山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据实填写申请登记表,提报相关材料,受理岗位人员对登记表和提供材料进行审查;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青岛市新闻出版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具体程序同上)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五)执法责任:同上

  六、电子出版物经营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时灵芝、孙凤敏
  审查岗位责任人:邢宝山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据实填写申请登记表;受理岗位人员进行审核;
  2、审核同意后,报市新闻出版局审批;
  3、经批准后,发给电子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
  具体程序同上。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五)执法责任:同上

  七、名片印刷(含复印、打印)经营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时灵芝、孙凤敏
  审查岗位责任人:邢宝山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四)执法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据实填写登记表,提报相关材料,受理岗位人员对登记表和提报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核批准的,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具体程序同上);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五)执法责任:同上

行政处罚

  一、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A.刘文东B.解本功
  调查岗位责任人:A.刘文东B.解本功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
  1、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或查处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凡发现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人应在2日内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报送审核机构责任人审核。
  2、审核机构责任人接到立案报告当日审核后,报送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立案;
  3、决定岗位责任人接到立案报告2日内作出立案决定;
  4、立案、调查人接到立案决定后5日内进行调查取证;(拍照或录像、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讯问笔录、证据保存或抽样取证)
  4、立案、调查责任人调查取证完毕2日内日填写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呈批表》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5、审核岗位责任人当日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
  6、决定岗位责任人当日作出处罚决定;
  7、立案、调查责任人接到处罚决定后,2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8、送达回证后,立案、调查责任人2日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构成罚款处罚的,书面责令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触犯法律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当日批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逾期拒不履行处罚义务的,除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外,由决定岗位责任人逾期当日批准,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9、履行处罚义务后,立案、调查责任人当日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结案;决定岗位责任人2日内审批结案;
  10、立案、调查责任人填写备考表,立卷归档。
  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1、立案、调查责任人日常巡检、发现问题。进行现场勘验并分别制作检查和讯问笔录;
  2、立案、调查调查责任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纳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收缴罚款;
  3、立案、调查责任人当场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立案、调查责任人两日内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登记表》,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和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核批准归档;
  5、结案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行政执法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执法机构责任的,根据其确定的实施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视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执法人员个人责任的,根据其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视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四方区文化局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处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A.解本功B.刘文东
  调查岗位责任人:A.解本功B.刘文东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同上
  (五)执法责任:同上

  三、查处营业性演出违法经营行为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A.解本功B.刘文东
  调查岗位责任人:A.解本功B.刘文东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同上
  (五)执法责任:同上

  四、查处美术品经营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A.刘文东B.解本功
  调查岗位责任人:A刘文东B.解本功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同上
  (五)执法责任:同上

  五、查处音像制品经营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A.解本功B.刘文东
  调查岗位责任人:A解本功B.刘文东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同上
  (五)执法责任:同上

  六、查处图书报刊经营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A.邢宝山B.赵玉生
  调查岗位责任人:A.邢宝山B.赵玉生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同上
  (五)执法责任:同上

  七、查处出版、印刷、发行、复制(含名片、复印、打印)经营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A.邢宝山B.赵玉生
  调查岗位责任人:A.邢宝山B.赵玉生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同上
  (五)执法责任:同上

  八、查处电子出版物经营违法行为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A.邢宝山B.赵玉生
  调查岗位责任人:A.邢宝山B.赵玉生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同上
  (五)执法责任:同上

行政确认

  一、音像制品鉴定行政确认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A.解本功B.刘文东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按照规定识别技术和程序2日内对收缴的音像制品进行鉴定(解本功);当日提出音像制品鉴定和处理的意见(解本功)报审核岗位负责人审核(翟青);审核岗位责任人2日内报决定机关岗位负责人审批(司文);决定岗位责任人当日进行确认审批。
  (五)执法责任:音像制品鉴定工作要求正确无误。出现差错,视差错数量、比例以及造成的影响大小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差错数量少,所占比例小的,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可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的处罚。差错数量较多,所占比例大的,造成一定影响的,可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可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罚。

行政强制

  一、取缔无证娱乐场所行政强制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A.解本功B.刘文东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
  在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首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讲明身份和原因的前提下,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2.向无证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进入无证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解本功、刘文东、翟青);4.经领导批准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证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其他工具和有关物品,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解本功、刘文东、翟青);5.经领导批准(司文),做出处理决定(翟青);6.无特殊情况,15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日)内,经领导批准,对扣押物品进行处理(在留存证据后,现行拍卖或变卖),依法予以没收。
  (五)执法责任:
  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2、行政执法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
  对实施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的处罚;对执法人员不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罚。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一、向社会公布列入警示纪录的娱乐场所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查岗位责任人:A.解本功B.刘文东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具体岗位责任人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记录娱乐场所违规经营情况,每季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列入警示纪录的娱乐场所,便于公众参与管理,与此同时,加大对列入警示纪录的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审查岗位责任人)
  (五)执法责任:同上

  二、请求移送娱乐场所案件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A.解本功B.刘文东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文化稽查队
  审核岗位责任人:翟青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文化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司文
  (四)执法程序:具体执法人员在对娱乐场所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除按法定职权进行查处外,触犯刑律的,要立即报告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岗位责任人在1个工作日内报决定岗位责任人批示,决定岗位责任人当日作出批示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1个工作日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发现无证经营的,按照以上程序要求函告工商部门处理。填写函告通知单,报实施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签字同意。函告有关部门。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
  (五)执法责任: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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