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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许可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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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许可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医疗机构:
  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②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②、③、④、⑤、⑥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申请材料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及建筑平面图。
  4、有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许可程序:申请—审核、考察—答复
  许可期限:受理申请后60天
  办理机构: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电话:3761696
  监督机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举报、投诉电话:3771956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许可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能力;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试合格;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许可程序:申请—审查材料—实地考察、考核—发证
  申报材料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许可期限:受理申请后45日内。
  办理机构:卫生局医政科
  联系电话:3761696
  监督机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举报、投诉电话:377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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