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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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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公共场所)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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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符合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要求;
2、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3、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申请材料目录: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相应行业基本情况;
6、经营场所平面图;
7、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9、主要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10、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许可程序:
1、材料初审,现场审查;
2、受理申请;
3、材料复审;
4、颁发卫生许可证。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
联系电话:
3729500
监督机构:
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举报、投诉电话:
3776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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