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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公共场所)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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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符合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要求;
  2、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3、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申请材料目录: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相应行业基本情况;
  6、经营场所平面图;
  7、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9、主要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10、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许可程序:
  1、材料初审,现场审查;
  2、受理申请;
  3、材料复审;
  4、颁发卫生许可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
  联系电话:3729500
  监督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举报、投诉电话:3776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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