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行政机关 青岛市四方区卫生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六条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10.《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1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1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 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14.《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四条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 1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七条 19.《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20.《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21.《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2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26.《强制戒毒办法》第三条 27.《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三条 28.《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条 29.《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30.《山东省中医条例》第五条 31.《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六条 3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条 33.《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三条 3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第三条 35.《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36.《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37.《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38.《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三条 39.《青岛市妇女儿童保健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40.《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41.《青岛市预防与控制病媒生物规定》第三条 42.《山东省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第三条 43.《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44.《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 4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46.《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 4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 48.《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 49.《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50.《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52.《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53.《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 5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5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5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57.《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5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5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60.《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五条 61.《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6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63.《山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七条 64.《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65.《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