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一、卫生许可(食品、公共场所)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 受理岗位责任人: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淑芳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戴若平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郭庆祥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供如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商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5)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6)有效期限内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7)有效期限内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8)四方区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卫生质量检测报告书; (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现场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现场审查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执法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审查,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4、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5、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6、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二十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7、打印证件: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由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打印《卫生许可证》。 8、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医政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谭玉丽、刘海青、宋小毓 审查岗位责任人:原大江、杨仁庆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医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国刚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学义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及现场勘察--区局审核--市局复核—区局制证。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1、申请与受理(3个工作日) 申请:申请人向医政科提供如下材料: 1)设置申请书;(一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及房屋产权证明;(一份) 4)设置人的身份证、退休或下岗证、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设置单位的有关证件。(一份) 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设置医疗机构审核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2、材料审核与现场勘查(不确定) 审核人员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按要求进行审核后,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存在的问题当场指正并让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现场勘查,直到达到要求。并由科室负责人在《设置医疗机构审核表》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3、区局审核(7个工作日) 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设置医疗机构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4、市局复核(不确定) 区局审查批准后,报青岛市卫生局复核。 5、区局批复(3个工作日) 区局接到市局的批复意见后,由医政科进行处理。 同意设置: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不同意设置:发给《设置医疗机构驳回通知书》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四方区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医政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宋小毓、谭玉丽、刘海青 审查岗位责任人:原大江、杨仁庆 (二)审核机构:医政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国刚 (三)决定机关: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学义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及现场勘察--区局审核—区局发证。许可期限60个工作日 1、申请与受理(10个工作日) 申请:申请人向医政科提供如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2)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二份); 3)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含医师和助产士)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一份); 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2、材料审核与现场勘查(20个工作日) 审核人员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按要求进行审核后,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存在的问题当场指正并让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现场勘查,直到达到要求。并由科室负责人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3、区局审核(20个工作日) 局领导应自收到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上签署最终审查意见。 4、区局制发证(10个工作日) 接到区局的批复意见后,由医政科进行处理。 同意设置:制证 不同意设置:书面通知申请设置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四方区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医政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宋小毓、谭玉丽、刘海青 审查岗位责任人:原大江、杨仁庆 (二)审核机构: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国刚 (三)决定机关: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学义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及考核--区局审核—区局发证。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1、申请与受理(3个工作日) 申请:申请人向医政科提供如下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原件一份); 2)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学历及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原件一份); 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 2、材料审核及考核(7个工作日) 审核人员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按要求进行审核后,安排专家对申请人进行业务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科室负责人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3、区局审核(8个工作日) 局领导应自收到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上签署最终审查意见。 4、区局制发证(2个工作日) 接到区局的批复意见后,由医政科进行处理。 同意设置:制证 不同意设置:书面通知申请设置人。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四方区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医师执业注册核准 (一)实施机构:医政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刘海青、谭玉丽、宋小毓 审查岗位责任人:原大江、杨仁庆 (二)审核机构: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国刚 (三)决定机关: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学义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市局审查制证—区局发证。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1、申请与受理(3个工作日) 申请:申请人向医政科提供如下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单位拟聘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医师健康查体表(一份); 5)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2、材料审核与现场勘查(7个工作日) 审核人员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按要求进行审核后,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存在的问题当场指正并让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现场勘查,直到达到要求。并由科室负责人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3、区局审核(7个工作日) 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4、市局复核制证(许可期限不确定) 区局审查批准后,报青岛市卫生局复核制证。 5、区局发证(2个工作日) 区局接到市局的复核制证后,由医政科发证。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四方区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护士执业注册核准 (一)实施机构:医政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刘海青、谭玉丽、宋小毓 审查岗位责任人:原大江、杨仁庆 (二)审核机构:卫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国刚 (三)决定机关: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学义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市局审查制证—区局发证。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1、申请与受理(3个工作日) 申请:申请人向医政科提供如下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一份); 2)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单位聘书原件(一份); 4)护士执业健康查体表(一份); 5)护士执业证书正本及副本(各一份); 6)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科除外)。 8)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2、材料审核(7个工作日) 审核人员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按要求进行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3、区局审核(7个工作日) 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4、市局复核制证(时间不确定) 区局审查批准后,报青岛市卫生局复核制证。 5、区局发证(3个工作日) 区局接到市局的复核制证后,由医政科发证。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四方区卫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一、传染病防治卫生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邢建喜 调查岗位责任人:监督三科具有执法资格的卫生监督员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韩洪先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郭庆祥 (四)执法程序 1、受理与立案 立案岗位责任人对我所接到的社会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管辖审核,对我所管辖案件及时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记录”,提出处理具体意见,报所长审批后,将“案件受理记录”和举报、投诉相关资料移交调查岗位责任人。对我所受理的各类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指定2名以上承办人员,进行案件初步调查核实,凡符合条件者,必须在7日内立案(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决定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上报决定机关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决定机关批准立案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确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承办案件。 2、调查取证 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案件立案后,应当指派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调查岗位责任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并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规范选择使用和制作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处罚 (1)一般程序 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下列处理建议,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制作并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完成陈述和申辩程序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在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签章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由审核岗位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卫生行政处罚由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后报请决定机关审批。管辖受理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调查岗位责任人提出书面理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请决定机关批准。 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请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2)简易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当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同意。未经请示和批准同意,调查岗位责任人不得擅自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调查岗位责任人发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3日内将其存根联提交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备案。 4、执行与结案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长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报请决定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调查岗位负责人提出、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决定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后,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做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处理。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医政管理卫生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邢建喜 调查岗位责任人: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具有执法资格的卫生监督员 (二)审核机构:四方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韩洪先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郭庆祥 (四)执法程序 1、受理与立案 立案岗位责任人对我所接到的社会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管辖审核,对我所管辖案件及时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记录”,提出处理具体意见,报所长审批后,将“案件受理记录”和举报、投诉相关资料移交调查岗位责任人。对我所受理的各类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指定2名以上承办人员,进行案件初步调查核实,凡符合条件者,必须在7日内立案(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决定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上报决定机关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决定机关批准立案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确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承办案件。 2、调查取证 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案件立案后,应当指派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调查岗位责任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并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规范选择使用和制作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处罚 (1)一般程序 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下列处理建议,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制作并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完成陈述和申辩程序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在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签章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由审核岗位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卫生行政处罚由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后报请决定机关审批。管辖受理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调查岗位责任人提出书面理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请决定机关批准。 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请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2)简易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当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同意。未经请示和批准同意,调查岗位责任人不得擅自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调查岗位责任人发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3日内将其存根联提交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备案。 4、执行与结案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长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报请决定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调查岗位负责人提出、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决定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后,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做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处理。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母婴保健卫生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邢建喜 调查岗位责任人: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具有执法资格的卫生监督员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韩洪先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郭庆祥 (四)执法程序 1、受理与立案 立案岗位责任人对我所接到的社会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管辖审核,对我所管辖案件及时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记录”,提出处理具体意见,报所长审批后,将“案件受理记录”和举报、投诉相关资料移交调查岗位责任人。对我所受理的各类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指定2名以上承办人员,进行案件初步调查核实,凡符合条件者,必须在7日内立案(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决定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上报决定机关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决定机关批准立案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确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承办案件。 2、调查取证 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案件立案后,应当指派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调查岗位责任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并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规范选择使用和制作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处罚 (1)一般程序 别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下列处理建议,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制作并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完成陈述和申辩程序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在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签章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由审核岗位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卫生行政处罚由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后报请决定机关审批。管辖受理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调查岗位责任人提出书面理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请决定机关批准。 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请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2)简易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当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同意。未经请示和批准同意,调查岗位责任人不得擅自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调查岗位责任人发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3日内将其存根联提交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备案。 4、执行与结案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长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报请决定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调查岗位负责人提出、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决定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后,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做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处理。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职业卫生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邢建喜 调查岗位责任人: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具有执法资格的卫生监督员 (二)审核机构:四方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韩洪先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郭庆祥 (四)执法程序 1、受理与立案 立案岗位责任人对我所接到的社会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管辖审核,对我所管辖案件及时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记录”,提出处理具体意见,报所长审批后,将“案件受理记录”和举报、投诉相关资料移交调查岗位责任人。对我所受理的各类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指定2名以上承办人员,进行案件初步调查核实,凡符合条件者,必须在7日内立案(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决定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上报决定机关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决定机关批准立案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确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承办案件。 2、调查取证 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案件立案后,应当指派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调查岗位责任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并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规范选择使用和制作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处罚 (1)一般程序 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下列处理建议,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制作并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完成陈述和申辩程序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在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签章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由审核岗位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卫生行政处罚由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后报请决定机关审批。管辖受理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调查岗位责任人提出书面理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请决定机关批准。 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请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2)简易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当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同意。未经请示和批准同意,调查岗位责任人不得擅自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调查岗位责任人发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3日内将其存根联提交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备案。 4、执行与结案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长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报请决定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调查岗位负责人提出、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决定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后,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做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处理。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赵春琴、刘海青、戴若平 调查岗位责任人: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监督二科、审核科具有执法资格的卫生监督员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韩洪先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郭庆祥 (四)执法程序 1、受理与立案 立案岗位责任人对我所接到的社会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管辖审核,对我所管辖案件及时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记录”,提出处理具体意见,报所长审批后,将“案件受理记录”和举报、投诉相关资料移交调查岗位责任人。对我所受理的各类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指定2名以上承办人员,进行案件初步调查核实,凡符合条件者,必须在7日内立案(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决定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上报决定机关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决定机关批准立案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确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承办案件。 2、调查取证 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案件立案后,应当指派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调查岗位责任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并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规范选择使用和制作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处罚 (1)一般程序 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下列处理建议,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制作并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完成陈述和申辩程序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在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签章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由审核岗位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卫生行政处罚由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后报请决定机关审批。管辖受理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调查岗位责任人提出书面理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请决定机关批准。 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请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2)简易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当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同意。未经请示和批准同意,调查岗位责任人不得擅自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调查岗位责任人发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3日内将其存根联提交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备案。 4、执行与结案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长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报请决定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调查岗位负责人提出、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决定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后,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做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处理。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赵春琴、刘海青、戴若平 调查岗位责任人: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监督二科、审核科具有执法资格的卫生监督员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韩洪先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郭庆祥 (四)执法程序 1、受理与立案 立案岗位责任人对我所接到的社会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管辖审核,对我所管辖案件及时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记录”,提出处理具体意见,报所长审批后,将“案件受理记录”和举报、投诉相关资料移交调查岗位责任人。对我所受理的各类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指定2名以上承办人员,进行案件初步调查核实,凡符合条件者,必须在7日内立案(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决定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上报决定机关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决定机关批准立案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确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承办案件。 2、调查取证 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案件立案后,应当指派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调查岗位责任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并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规范选择使用和制作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处罚 (1)一般程序 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下列处理建议,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制作并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完成陈述和申辩程序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在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签章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由审核岗位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卫生行政处罚由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后报请决定机关审批。管辖受理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调查岗位责任人提出书面理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请决定机关批准。 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请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2)简易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当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同意。未经请示和批准同意,调查岗位责任人不得擅自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调查岗位责任人发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3日内将其存根联提交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备案。 4、执行与结案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长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报请决定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调查岗位负责人提出、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决定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后,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做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处理。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放射卫生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责任人:邢建喜 调查岗位责任人: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具有执法资格的卫生监督员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审核岗位责任人:韩洪先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卫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郭庆祥 (四)执法程序 1、受理与立案 立案岗位责任人对我所接到的社会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管辖审核,对我所管辖案件及时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记录”,提出处理具体意见,报所长审批后,将“案件受理记录”和举报、投诉相关资料移交调查岗位责任人。对我所受理的各类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指定2名以上承办人员,进行案件初步调查核实,凡符合条件者,必须在7日内立案(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决定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上报决定机关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决 定机关批准立案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确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承办案件。 2、调查取证 调查岗位责任人在案件立案后,应当指派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调查岗位责任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并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规范选择使用和制作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处罚 (1)一般程序 案件调查终结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下列处理建议,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及时制作并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完成陈述和申辩程序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在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签章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由审核岗位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卫生行政处罚由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后报请决定机关审批。管辖受理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调查岗位责任人提出书面理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请决定机关批准。 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后,报请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2)简易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调查岗位责任人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当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同意。未经请示和批准同意,调查岗位责任人不得擅自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调查岗位责任人发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3日内将其存根联提交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备案。 4、执行与结案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长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调查岗位负责人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报请决定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调查岗位负责人提出、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批、决定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批准后,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五)执法责任 根据《青岛市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做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处理。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