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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子女审批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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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许可条件:
  (1)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②经青岛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③ 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④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⑤ 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⑥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⑦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⑧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⑨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区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申请材料目录:
  ①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和夫妻二寸合影照片1张。
  ②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③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④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表。
  许可程序:
  (1)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出具所需申请材料。
  (2)街道办事处及时受理、审核公民的生育申请,并将审核意见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3)区人口计生局对符合生育条件的批准生育,逐级送达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许可期限:
  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时限为20天。
  区人口计生局的许可时限为10天。
  办理机构:四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联系电话:3757322
  监督机构:四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举报、投诉电话:3757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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