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1)
一、生育第二个子女许可 (一)实施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受理岗位责任人:林清华、周栾玉、王慧、张素娟、孙晓莉、赵晓伟、高蓉 审查岗位责任人:徐艳、王荣顺、周玲、邱晓红、姜静、曲美玲、高蓉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綦淑清 (三)决定机关:四方人口区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供如下材料: (1)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书; (2)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 (3)家庭成员二寸合影照片一张; (4)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1份) (5)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原件1份) (6)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 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 《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 街道办事处审查人自接到受理人上报生育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核。 4、提出审核意见:局法制员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4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法制员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6、决定: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2日内作出《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决定书》,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区人口计生局做出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处罚(3大项)
一、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彦立 调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顺增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 1、调查取证 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决定 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送达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罚款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违法内容进行查处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黄文辉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綦淑清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 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决定 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送达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罚款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曹瑾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吴斌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 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决定 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 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送达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罚款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确认(1)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彦立 调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顺增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委员会 (四)执法程序: 一、女方向所在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 1、个人书面申请; 2、街道或者单位出具的符合条件的书面证明; 3、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三人合影; 4、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近三年病历且为二甲以上医院); 5、病残儿申请审批表,审批表中照片上须盖女方单位或街道公章。 二、单位或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 街道计生办。 三、街道计生办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口计生局 四、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加盖公章于鉴定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征收(1)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实施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受理岗位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綦淑清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 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权力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决定 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区人口计生局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4、送达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到征收决定书指定的金融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计划生育宣传品备案及审定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黄文辉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綦淑清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区人口计生局通过专项督查、不定期抽查、执法检查和日常监控等形式,对计划生育宣传室、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计划生育统计及调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孙勇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万泽娟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统计调查方案。 2、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3、受理岗位人组织统计调查。 4、统计调查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 《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审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材料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彦立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顺增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一、女方向所在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 1、个人书面申请; 2、街道或者单位出具的符合条件的书面证明; 3、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三人合影; 4、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近三年病历且为二甲以上医院); 5、病残儿申请审批表,审批表中照片上须盖女方单位或街道公章。 二、单位或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 街道计生办。 三、街道计生办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口计生局 四、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经审核岗位责任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加盖公章于鉴定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彦立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顺增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随访方案。 2、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3、受理岗位人组织随访调查。 4、随访调查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彦立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顺增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与服务对象平等沟通,详细询问服务对象的需求并做好记录,向服务对象全面宣传可供选择的避孕方法,详细介绍服 务对象所选用的避孕方法,告知服务对象避孕方法随访事宜。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彦立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顺增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培训方案。 2、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3、受理岗位人组织培训 4、培训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审核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再生育 (一)实施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受理岗位责任人:林清华、周栾玉、王慧、张素娟、孙晓莉、赵晓伟、高蓉 审查岗位责任人:徐艳、王荣顺、周玲、邱晓红、姜静、曲美玲、高蓉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綦淑清 (三)决定机关:四方人口区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供如下材料: (1)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书; (2)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 (3)家庭成员二寸合影照片一张; (4)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1份) (5)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原件1份) (6)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 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 街道办事处审查人自接到受理人上报生育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核。 4、提出审核意见:局法制员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4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 见。 5、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法制员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6、决定: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2日内作出《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决定书》,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送达。区人口计生局做出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奖励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曹瑾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吴斌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奖励方案。 2、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3、受理岗位人组织奖励。 4、奖励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给予奖励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曹瑾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吴斌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奖励方案。 2、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3、受理岗位人组织奖励。 4、奖励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曹瑾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吴斌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奖励方案。 2、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3、受理岗位人组织奖励。 4、奖励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彦立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顺增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检查方案。 2、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3、受理岗位人组织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4、检查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涛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綦淑清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区人口计生局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受区人口计生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可在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内,以区人口计生局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2、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审核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4、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区人口计生局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区人口计生局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口计生局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5、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分别交付男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到征收决定书指定的金融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区人口计生局同意,可以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口计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区人口计生局对各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区人口计生局不定期对各街道办事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如发现街道办事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或不及时征收、弄虚作假等问题,区人口计生局将采取下街道办事处、约谈等形式,指导街道办事处研究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督促限期整改。区人口计生局每年对各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采取组织执法检查、日常监控、重点案件跟踪督查等形式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统一奖惩。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曹瑾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吴斌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监督检查方案。 2、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3、受理岗位人组织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对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彦立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顺增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监督管理方案。 2、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3、受理岗位人组织监督管理。 4、监督管理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彦立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顺增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监督检查方案。 2、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3、受理岗位人组织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有关规定的,按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彦立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顺增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监督管理方案。 2、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3、受理岗位人组织监督管理。 4、监督管理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 《 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曹瑾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吴斌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根据市制定流动人口工作规范。规范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能够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2、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指导督促各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积极落实有关工作规范,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3、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情况纳入责任目标考核。 4、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调查方案。 5、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6、受理岗位人组织流动人口调查。 7、调查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检查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彦立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顺增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检查方案。 2、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3、受理岗位人组织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4、检查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为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出具假婚育证件或者拒绝为其办理婚育证件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曹瑾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吴斌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根据群众举报或日常工作发现的有关线索,基于合法、公正的原则,由2名以上并与当事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对出具假婚育证件或者拒绝为其办理婚育证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期间,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制作调查笔录。 2、调查结果审查。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调查结果认定。对确有出具假婚育证件或者拒绝为其办理婚育证件的,由区人口计生委责令有关人员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与一定奖励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李帆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谭玲香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奖励方案。 2、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3、受理岗位人组织奖励。 4、奖励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二、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们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彦立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顺增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调查方案。 2、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3、受理岗位人组织调查。 4、调查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彦立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王顺增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撰写调查方案。 2、交由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3、受理岗位人组织调查。 4、调查结果交审查机构备案。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四、流动人口生育证明 (一)实施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各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责任人:各街道计生办主任 (二)审核机构: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吴斌 (三)决定机关: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张平 (四)执法程序: 1、申请办证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市)的行政区域,拟到外地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育龄妇女和要求办理《婚育证明》的拟流出成年育龄男性公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①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且在现居住地同一区(市)或市内四区范围内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并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的; ②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③原《婚育证明》在本地有效期满。 2、申请时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户籍地申请办证时应当提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和下列证件:1、居民身份证。2、本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 对于《婚育证明》有效期满在现居住地办证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婚育证明》。 3、办证程序 (1) 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的程序 居委会或单位接到拟流出人员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信函,已经实现网上申办的,居委会通过微机将申请人有关信息上传至街道计生办。 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村)或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有关证明和材料,对婚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即时出具《婚育证明》。 (2)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的程序 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即时出具《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为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后,应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查验程序 (1)申报 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申报。 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在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申报时,告知其到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并定期向上级报送信息。 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发现流入成年育龄妇女无《婚育证明》或本人情况与《婚育证明》信息不符的,及时报告街道计生办并协助街道计生办督促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申办或换领《婚育证明》。 (2)计生验证 区计生局经查验,对《婚育证明》信息与流入成年育龄妇女本人状况相符且《婚育证明》合法、有效的,在查验记录栏注明“情况属实”,加盖查验单位公章,经手人签字,注明查验日期。 (3)相关部门查验 区计生局查验后,应告知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在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主动交验《婚育证明》。 相关部门在查验时发现《婚育证明》信息与本人不符的,应及时告知区计生局。 5、对于无《婚育证明》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处理 (1)社区居委会 居或单位发现育龄妇女无《婚育证明》的,及时报告街道计生办并协助街道计生办督促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申办《婚育证明》。 (2)街道办事处 ①对于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无效及拒绝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由街道计生办发放《限期补办(交验) 〈婚育证明〉通知书》,督促其办理、交验; ②对补办期满仍不补办或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报区计生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执法责任: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四方区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