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许可条件: 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申请材料目录: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许可程序: 1、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3、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许可期限: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办理机构: 四方区统计局 联系电话: 3757200 监督机构: 四方区统计局办公室 举报、投诉电话: 375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