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跨系统、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 受理岗位责任人:工业统计责任人曲保利、姜雪娟、宋遵收,服务业统计责任人李宁、薛纪宾、苗慧军、张筠雪,贸易统计责任人王晨、崔士国,城调教育张冲 审查岗位责任人:刘雁平、管俐、孙伟彬、李瑞花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周磊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淳于国怀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向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领取《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并提供材料: (1)调查方案和表式; (2)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 2、受理: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审查完毕,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负责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局办公室法制员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局办公室法制员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局领导审查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法制员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局领导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局领导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9、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按照《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程序》、《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下列禁止性行为: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瞒报、虚报、拒报统计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 立案岗位责任人:刘雁平、管俐、孙伟彬、李瑞花 调查岗位责任人:工业统计责任人姜雪娟、贸易统计责任人李瑞花、服务业统计责任人李宁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周磊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淳于国怀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统计部门在日常的统计工作中发现的;(2)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揭发检举的;(3)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4)要求复议或复查的;(5)其他统计违法案件。立案岗位责任人发现以上情况后据实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送调查岗位责任人调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确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实施调查前,办案组制定调查方案,及时调查。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调查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公正、及时、合法。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保密。 (3)实施调查应制作统计调查笔录,统计调查笔录必须经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核实后,签名或加盖公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4)调查取证,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统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5)办案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如遇到情况复杂的,经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办案组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呈报统计局办公室审核。 3、处理 (1)办公室法制人员根据《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①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责成调查人员补证; ②对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罚的最初决定。 ④办公室法制人员把审核意见报送局领导。 (2)局领导最终审批定案。办公室法制人员把案卷材料报送局领导,局领导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 (3)告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执法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统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5)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执法机关填写《统计违法行为罚款强制执行申请书》,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结案 统计执法机关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处理决定完全执行后,在10个工作日内写出结案报告,报经主管领导同意,予以结案。并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执法责任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统计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专业培训、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工业统计责任人刘雁平、曲保利、姜雪娟、宋遵收,服务业统计责任人孙伟彬、李宁、薛纪宾、苗慧军、张筠雪,贸易统计责任人李瑞花、王晨、崔士国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城调教育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管俐、张冲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淳于国怀 (四)执法程序 1、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审查岗位责任人提交下列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5)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2、审查岗位责任人向审核机构报送审查好的材料,审核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1)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3、局领导自接到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五)执法责任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本系统)、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表备案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工业统计责任人刘雁平、曲保利、姜雪娟、宋遵收,服务业统计责任人孙伟彬、李宁、薛纪宾、苗慧军、张筠雪,贸易统计责任人李瑞花、王晨、崔士国,城调教育管俐、张冲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周磊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淳于国怀 (四)执法程序 1、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将调查方案报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审查人员,自接到调查方案的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审核完毕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材料,同时提出意见:需要修改和完善的调查方案及时通知申请部门,手续齐全的调查方案报送审核机构; 2、审核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提出批复意见分为:同意备案;不同意备案;建议暂缓备案三种,并报送局领导审批。 3、局领导在接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执法责任 按照《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程序》、《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统计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行政检查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工业统计责任人刘雁平、曲保利、姜雪娟、宋遵收,服务业统计责任人孙伟彬、李宁、薛纪宾、苗慧军、张筠雪,贸易统计责任人李瑞花、王晨、崔士国,城调教育管俐、张冲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周磊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淳于国怀 (四)执法程序 1、业务室检查统计单位和人员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发现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审核机构; 2、审核机构在接到审核后的统计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并报送局领导审批; 3、局领导在接到审批材料后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理。 (五)执法责任 按照《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统计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组织地方统计调查、编制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 拟定岗位责任人:工业统计责任人曲保利、姜雪娟、宋遵收,服务业统计责任人李宁、薛纪宾、苗慧军、张筠雪,贸易统计责任人王晨、崔士国,城调教育张冲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雁平、管俐、孙伟彬、李瑞花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淳于国怀 (四)执法程序 1、业务室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编制统计调查方案。报送审核机构; 2、审核机构接到计划和方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和完善工作,并报送决定机关; 3、局领导在接到定稿的计划和方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定期公布地方统计数据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工业统计责任人曲保利、姜雪娟、宋遵收,服务业统计责任人李宁、薛纪宾、苗慧军、张筠雪,贸易统计责任人王晨、崔士国,城调教育张冲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雁平、管俐、孙伟彬、李瑞花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淳于国怀 (四)执法程序 1、业务室编制综合统计资料,及时报送审核机构; 2、审核机构在5个工作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局领导; 3、局领导在接到审核后的统计资料后,在5个工作内完成审批。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统计分析监督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工业统计责任人曲保利、姜雪娟、宋遵收,服务业统计责任人李宁、薛纪宾、苗慧军、张筠雪,贸易统计责任人王晨、崔士国,城调教育张冲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雁平、管俐、孙伟彬、李瑞花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 淳于国怀 (四)执法程序 1、业务室撰写进度形势分析、专题、课题报告、各种汇报材料和《统计公报》,及时报送审核机构; 2、审核机构在接到统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和审核,并报送局领导; 3、局领导在接到统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统计管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工业统计责任人刘雁平、曲保利、姜雪娟、宋遵收,服务业统计责任人孙伟彬、李宁、薛纪宾、苗慧军、张筠雪,贸易统计责任人李瑞花、王晨、崔士国,城调教育管俐、张冲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李静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淳于国怀 (四)执法程序 1、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1)新建或迁入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件到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2)变更、撤销和迁出的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内,向原报送统计资料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2、审核材料: 业务室把登记材料报送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同时报送局领导; 3、审批办理:局领导接到报送的审核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批。
十一、行政奖励、通报批评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业务室 审查岗位责任人:工业统计责任人刘雁平、曲保利、姜雪娟、宋遵收,服务业统计责任人孙伟彬、李宁、薛纪宾、苗慧军、张筠雪,贸易统计责任人李瑞花、王晨、崔士国,城调教育管俐、张冲 (二)审核机构: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周磊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淳于国怀 (四)执法程序 1、业务室收集整理统计工作成绩突出或变造、篡改统计数据的统计机构或个人,名单及时报送审核机构; 2、审核机构在接到提报的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对,并把审核情况和名单报送局领导; 3、局领导在接到审核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执法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关于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青岛市四方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