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许可条件: 1、拟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档案复制件出境对国家和社会不具有保存价值; 2、拟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档案复制件出境档案无需保密; 3、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档案复制件出境不会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不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5、拟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档案复制件的档案原件。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 3、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四方区档案局 联系电话:3757112 监督机构:四方区档案局 举报、投诉电话: 375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