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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境内组织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有档案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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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许可条件
  1、拟出卖、转让、赠送的非国有档案对国家和社会不具有保存价值;
  2、拟出卖、转让、赠送的非国有档案无需保密;
  3、档案出卖、转让、赠送不会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不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5、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原件及其复印件。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
  3、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四方区档案局
  联系电话:3757112
  监督机构: 四方区档案局
  举报、投诉电话: 375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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