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一、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境内组织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有档案行政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受理岗位责任人:巴敏 审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档案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蕾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1)提交申请书;(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5)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原件及其复印件。 2、受理: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能够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办理人员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将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核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出具《陈述、申辩告知书》,对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采纳。受理人员对行政许可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行政许可意见,并签署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审查。 4、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5、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并签署审核意见。 6、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后,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最终的审查意见。 7、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8、决定:综合审核和听证情况,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予以许可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未获批准的,由具体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9、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于作出后立即送达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各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处罚
一、损毁、丢失、分散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蕾 调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档案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巴敏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 (2)档案局在日常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决定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存在的违反档案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备案。 4、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四方区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2)经调查、检查,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 5、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 6、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审查意见。 7、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巴敏 调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档案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蕾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 (2)档案局在日常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决定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存在的违反档案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备案。 4、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四方区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2)经调查、检查,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 5、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 6、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审查意见。 7、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巴敏 调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档案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蕾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 (2)档案局在日常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决定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存在的违反档案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备案。 4、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四方区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2)经调查、检查,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 5、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 6、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审查意见。 7、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王蕾 调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档案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巴敏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 (2)档案局在日常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决定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存在的违反档案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备案。 4、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四方区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2)经调查、检查,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 5、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 6、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审查意见。 7、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及境外组织和个人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立案岗位责任人:巴敏 调查岗位责任人: (二)审核机构:档案局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蕾 (四)执法程序: 1、立案 (1)投诉、举报案件于受理之日立案。 (2)档案局在日常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有涉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于发现当日立案。 (3)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决定岗位责任人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2、调查 (1)调查岗位责任人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如实制作《调查检查记录》,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均应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或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2)调查、检查中,调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下达《询问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提出处理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存在的违反档案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调查岗位责任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备案。 4、不能当场作出处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1)调查岗位责任人根据调查的结果,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结合当事人改正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根据《四方区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签署初步处理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2)经调查、检查,符合撤销立案条件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提出撤销立案建议,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批。 5、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 6、审查批准:审核结束后,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审查意见。 7、告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后,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8、听证: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9、决定:综合审查和听证情况,由调查岗位责任人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应当撤销立案的,调查岗位责任人制作《撤销立案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强制执行:被处罚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结案: (1)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2)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强制
一、档案收购、征购或代为保管 (一)实施机构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蕾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 决定岗位责任人:巴敏 (四)执法程序 1、经调查,审查岗位责任人认为属于国家保管的档案,依法应当予以收购、征购或代为保管,应制作《收购、征购或代为保管审批表》,经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查。 2、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收购、征购或代为保管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审查批准:收购、征购或代为保管意见经审核后,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收购、征购或代为保管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4、实施:审查岗位责任人应当自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收购、征购或代为保管通知书》,加盖局行政印章,送达当事人,实施收购、征购或代为保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裁决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蕾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 决定岗位责任人:巴敏 (四)执法程序 1、对产生争议向我局提出裁决申请的由审查岗位责任人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决定岗位责任人同意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其改正直至符合条件。 2、审查岗位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 3、提出裁决意见:审查岗位责任人调取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制作《裁决事项审批表》,提出裁决意见,并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起1个工 5、提出决定意见:审查结束后,将案卷材料报决定岗位责任人审查批准。决定岗位责任人应自接到案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在《裁决事项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6、制作裁决通知书:决定岗位责任人自决定岗位责任人批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通知书》,加盖本局行政印章,告知当事人裁决的方式、期限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备案具体行为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巴敏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蕾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审查岗位责任人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予以补正直至符合受理条件。 3、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1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1日内提出决定意见。 6、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意见,将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送达申请单位。 (五)执法责任 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登记具体行为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蕾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巴敏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审查岗位责任人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予以补正直至符合受理条件。 3、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1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1日内提出决定意见。 6、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意见,将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送达申请单位。 (五)执法责任 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验收、审批具体行为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蕾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巴敏 (四)执法程序 1、审查岗位责任人,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验收、审批的情形,提出验收、审批意见,并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1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当日内提出决定意见。 4、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意见,将验收、审批情况送达受理单位。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处置具体行为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巴敏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蕾 (四)执法程序 1、审查岗位责任人,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置的情形,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1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岗位责任人:经审核,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予以验收、审批办结。 4、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意见,将处置情况送达申请单位。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开放具体行为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蕾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蕾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审查岗位责任人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予以补正直至符合受理条件。 3、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1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1日内提出决定意见。 6、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意见,将是否予以开放的决定送达申请单位。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监督检查具体行为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蕾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巴敏 (四)执法程序 1、审查岗位责任人,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监督检查的情形,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并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1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1日内提出决定意见。 4、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意见,将《监督检查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巴敏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蕾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审查岗位责任人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予以补正直至符合受理条件。 3、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7日内提出决定意见。 6、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意见,将是否设置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决定送达申请单位。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同意单位推迟或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蕾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巴敏 (四)执法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审查岗位责任人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予以补正直至符合受理条件。 3、审查:审查岗位责任人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4、审核: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5、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2日内提出决定意见。 6、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意见,将是否同意单位推迟或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决定送达申请单位。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责令限期改正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巴敏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蕾 (四)执法程序 1、审查岗位责任人,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提出责令限期改正意见,并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2日内提出决定意见。 4、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意见,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有关单位。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巴敏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王蕾 (四)执法程序 1、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档案培训意见,并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1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当日内提出决定意见。 4、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意见,将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决定送达相关单位。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对档案工作予以奖励 (一)实施机构:档案局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蕾 (二)审核机构: 审核岗位责任人: (三)决定机关:档案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巴敏 (四)执法程序 1、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档案工作予以奖励意见,并报审核岗位责任人审核。 2、审核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核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决定岗位责任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当日内提出决定意见。 4、送达:审查岗位责任人根据决定岗位责任人的意见,将档案工作予以奖励决定送达相关单位。 (五)执法责任:档案局负责本执法责任的监督实施,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及《青岛市地方管理条例》、《四方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方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