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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三资企业立项、设立、变更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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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3、《外资企业法》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许可条件: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青岛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可研报告(涉及行业管理部门批复的需提供批复);
  3、合同、章程及附件;
  4、技术转让(引进)合同(没有的不需提供);
  5、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市工商局出具);
  6、企业编码(市技术监督局出具)
  7、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8、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9、投资者资信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10、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2、有国有资产投入时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和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4、经营范围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应提交国家商务部的批复。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二)已设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审批(审核)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关于变更名称的决议;
  3、新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书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协议书;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市工商局出具、验原件留复印件);
  5、批准证书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三)已设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审核)
  1、原投资者关于股权变更的请示文件(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
  3、批准证书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董事简历、身份证明;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认可的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
  7、新入股的受让方营业执照或投资者身份证明;
  8、新入股的受让方资信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9、新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书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协议书;
  1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1、股权转让方涉及国有资本的,需提供股权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12、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13、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14、承继等情况的股权变更需查验的文件;
  15、其他。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四)已设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审批(审核)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
  3、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原件留复印件);
  4、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5、批准证书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新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书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协议书;
  8、涉及许可证、配额的经营范围需有商务部的批复;
  9、新建、扩建生产能力需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增加经营范围跨行业的应参照增资相关规定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11、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五)已设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审批(审核)
  第一次初步审批(审核)需提供: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决议;
  3、投资者关于变更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协议;
  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
  5、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6、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7、批准证书原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次正式批复需提供:
  1、公告证明
  2、债权人名单;
  3、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涉及国有资产已出资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
  5、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转报市外经贸局(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六)已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审批(审核)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决议;
  3、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
  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协议;
  5、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6、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7、外方投资者用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再增资时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8、增资中涉及国有资产出资或属国有资本转股时需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9、批准证书原件;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增资后项目投资总额超过区属权限的,转报市外经贸局。
  (七)已设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审批(审核)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决议;
  3、合资、合作企业中含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其中方主管部门的意见;
  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5、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6、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7、批准证书原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八)已设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注册地址审批(审核)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决议;
  3、原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和新租赁协议(新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及购买或租赁协议);
  4、批准证书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跨区域地址变更需提交原注册地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
  7、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8、涉及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需提供其审核意见;
  9、路政、公安等部门关于路名、门牌号的变更通知(涉及地址已变更名称的需提供);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涉及跨地区变更的,转报市外经贸局。
  (九)已设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审核)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决议;
  3、批准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6、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7、分支机构法定地址租(购)房协议书(经营场所证明);
  8、分支机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委派书及简历;
  9、相应国家答复函;(境外设分支机构需提供)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转报市外经贸局(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十)已设外商投资企业撤消
  第一次初步批复需提供:
  1、企业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决议或经法院终审或仲裁委仲裁的同意中止合同、章程进行清算的判决书或仲裁书;
  3、合同终止协议(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
  4、原合同章程;
  5、审计报告(一年内有效期);
  6、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7、批准证书原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次正式批复需提供:
  1、公告证明;
  2、清算结束报告;
  3、债权债务处理证明;
  4、其他。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转报市外经贸局(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十一)已设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审批(审核)
  第一次初步审批(审核)需提供: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董事会决议;
  3、合并(分立)协议;
  4、合并(分立)前,各公司合同、章程;
  5、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7、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8、债权人名单,各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新合同、章程;
  10、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简历、委派书;
  第二次正式批复需提供:
  1、公告证明及公告后的报告;
  2、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涉及国有资本的需提供股权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4、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必须报送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签署的意见;
  5、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提交齐备,转报市外经贸局(以上未注明留复印件的材料必须交原件)。
  许可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许可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服务大厅外经局窗口
  联系电话: 3761679
  监督机构: 外经局办公室
  举报、投诉电话: 375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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